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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造价工程索赔的问题解析(二)

来源:233网校 2010年2月24日
·投标报价时工程量应如何计算?
我目前负责的一个项目(清单招标)遇到了一个难题,现请教在合同文件中----某专业分包工程商务及经济方面的质询回复函中有这么一条:
2、请贵公司确认同意无论标书内的工程量与终的工程量相差多少,均不应构成贵公司对雇主索赔之理由,一切数量变动均须有承包人承担。
我公司确认同意一旦我公司中标*****专业分包工程,无论标书内的工程量与终的工程量相差多少,均不应构成我公司对雇主索赔之理由,一切数量变动均有我公司承担。
请问1、这个专业分包工程的工程量是否需要继续计算并有专业分包单位进行结算。
2、如果所计算工程量比招标合同工程量少是否是否按少的结算。
3、如果所计算工程量比招标合同工程量大是否是否按大的结算源:www.examda.com
回答:从招标文件中的表述推测,招标单位声明标书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作为投标单位报价的参考,其目的可能是要承包方依据提供的图纸确定工程量。如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则中标方不得以终实际工程量超过标书中列明的工程量而要求索赔,中标方未足额计算工程量的风险由其自己承担;如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则承包方不得以实际工程量少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而向发包人索赔利润或其他直接损失。
因此,这样的专业分包工程是需要投标人依据图纸计算的工程量而报价的。
我认为,投标人作出的以上承诺容易引起歧义,对其自身不利。因为即便投标方对其自身计算的工程量负责,但如果招标方施工图纸变更,投标方还是有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的权利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承诺“一切数量变动均有我公司承担”,似乎包含了图纸工程量的变动也由投标人承担。如果这样解释,违背一般工程实践,虽然有欠公平,但并不违法。显然对投标人不利。所以投标人的承诺中不应包含“一切数量变动均有我公司承担”。
压力流排水系统预算漏项,可否追加合同价款?
我公司某一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其中压力流排水系统设计注明要求必须由专业并有资质的厂家负责制作安装,现在工程即将进行雨水管安装,业主方认为这个属于我方预算漏项,压力流排水系统必须由我方施工!问题是我方在水安装这块预算价格才16万,而单单压力流排水系统一项就要50万左右!
回答:贵公司并非完全完全没有希望向业主方要求追加压力流排水系统的制作安装费,要根据合同及相关文件具体分析。
以建设部的施工合同文本为例,组成合同的文件按照以下顺序解释: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来源: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来源:
贵公司没有考虑到压力流排水系统,则在投标书中也应没有对压力流排水系统单项作出报价,包括没有列明专业分包厂商的情况等,在施工组织计划及其他文件中也应没有对此项的说明。依照合同理论,投标书才是合同的要约,贵公司标书没有报压力流排水系统,应视为部分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招标单位在对标书审查过程中应发现这一非实质性相应。但由于各种原因业主忽视了这一因素而对贵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的解释效力高于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及图纸等,以上文件发生冲突,应以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为准,做如下解释:中标合同价不包括压力流排水系统。
以上解释是建立在一定的假设条件基础上的,贵司的情况要具体针对合同文件作出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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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ljwzmz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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