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直接发包或指定分包究竟利大于还是弊大于利
所谓全分包,是指在中标承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将其承建工程中的全部工程在法律和其他相关方的允许下委托给其他施工单位承建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国家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业已成为发展快的行业之一,建筑企业的经营方式也越发多样化,工程全分包就是其中之一。现阶段,甲指分包在国内建筑业承包模式多样化,从投资方角度看,自己招标选择分包方是降低成本的有效途径,而就总包管理而言,显然是弊大于利。
另外,由于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在质量控制上,总包单位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施工质量的不高会致使隶属总包单位施工范围内的后续工序难以进行。甲指分包单位游离于总包单位的管理制度之外,罚款、教育等手段都难以实施,这就给总包单位的管理体系带来反面冲击,使得总包管理难上加难。现就直接发包与指定分包利弊问题,请来几位行业人士通过各自的实践经验,总结探讨。
赵先生:在北京市场,施工单位普遍存在工程管理过程中遇到甲指分包的情形。甲指分包对总包单位存在诸多影响,其利在于总包方不用承担经济风险,劳动力的调动、住宿等问题将由其自行解决,资源的配置也由分包方自行管理,这就减少了总包方的材料、机具方面折旧费用的投入。同时,甲指分包队伍其利润不由总包单位牵制,因此,在施工积极性上优于一般分包队伍。
不利点主要体现在管理上,由于总包方和甲指分包基本无直接的利益及从属关系,双方的管理协议也就大打折扣。而甲指分包的施工与总包单位各专业分包都有着密切联系,这就使得总包方在作业协调管理上十分棘手。同时,甲指分包施工进度的滞后也制约着总包单位施工总进度,在总的进度目标不能达成之时,总包单位也将承受经济损失。
李先生:我觉得对这两个概念先要澄清一下,我的理解是,“甲方直接发包”是指对某些单位工程,甲方直接发包与其签订合同,所谓“指定分包”意思是说甲方指定该单项工程承包人,然后该承包人与总包签订合同。
上述两种方式,其承包人的确定均是由甲方确定,无论哪种方式都存在着同样的协调、配合问题。对于承包人的确定,总包没有发言权,因此即便是甲方指定承包人,总包与其签订合同,也会发生总包与分包之间的摩擦,不像总包将原本属于自己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以自己的方式确定并分包给某一承包人那样配合起来顺畅,这是客观存在的情况。
既然存在这种情况,为何甲方还会在工程中使用甲方指定发包或是直接发包方式,我认为主要还是从控制力和主动权上来分析。
无论哪种方式,甲方都将按进度或是合同要求拨付工程款或是进度款,而采用甲方直接发包方式甲方可将款项直接打入承包人帐户;但若采用甲方指定方式则因为承包人是与总包签订合同,那么甲方的工程款是打入总包帐户。而总包是否及时拨付该单项工程承包人工程款就很难说了。
有人可能会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问题是实际操作当中这种情况很多,总包可以说他要统筹安排付款计划,而且因为是甲方指定,因此在与该承包人签订合同时,总包方的态度也会强硬许多,回旋余地不大,这样一来反而增加矛盾,所以对于专业性强或是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个人觉得还是应以甲方直接发包并与其签订合同为宜。
曹先生:现在工程中一般出现的矛盾是:
1.项目大赶快上,出图周期不允许全面总包,许多图纸都需要二次设计。
2.总包人的实力与真正的总包还有一定差距。
3.许多业主“喜欢”分包,过过“有权”的瘾。
4.业主和总包人都缺乏“诚信”,导致业主不敢把专业工程并入总包合同中。
韩先生:只要业主有相应的管理能力,采用平行发包或甲方指定分包均无不可。
但我倾向于采用甲方指定分包,采用甲方指定分包时,承包商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风险(比如承包商对现场的完全占有权、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应承担的责任等等)。
李先生:我同意曹先生的意见,我国目前的总包单位距离真正的总包还有很大差距,不光是总包单位的功能单一,譬如通常的总包单位都是重施工,而设计甚而竣工后的经营能力都很差,或者说根本没有此部分功能,即便是施工方面我国目前的总承包公司也存在很大缺陷。专业设置不合理,大部分都是土木建筑,涉及到设备安装以工业项目等专业性能较强的工程时基本就没戏。
当年我公司投标伊拉克输油管线项目时,某系统某公司轮就被淘汰,后来当我看到他们的技术标时就明白了,他们的管道施工工艺居然很多都是给排水方面的东西,专业能力的欠缺、自身机能的不完善以及缺乏战略性领导人才是我国总承包单位的前进桎梏,恐怕到了必须改革的时候了。
我想提出这个问题,其立足的基础以及出发点就是因为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中,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又并不完善,市场机制不甚成熟,关键就是买卖双方都欠缺信任,信用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能做的就是尽量避免或减少这种情况出现的机率,降低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总包之所以同意甲方指定分包这一方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部分资金必须经过总包方才能到达承包人手中,而这部分资金通常又比较到位(因其是甲方指定的承包人),因此占用或是拖延发放这部分资金就成了总包缓解自身资金压力的一个手段,也是其与甲方在某些问题上讨价还价的一个重要砝码,这种情况我已经碰到很多次了。
假设说在合同中就约定资金直接打入指定承包人帐户,而又与总包签合同,那么恐怕没有一个总包会签订这样的合同。风险都让他承担,而对其自身又没有任何利益的事情,你想哪个总包会干呢?就那点配合费用还不够他们的现场业务费用呢考试大-全国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魏先生:我以前做乙方,现在做甲方,做的都是造价控制。我认为甲方专业发包节省造价,但不易于管理;甲方指定分包易于管理,但造价上不易控制。
举个例子,如直接发包,合同价为A,然后给总包一个配合费3%左右,总价为(1+3%)A;如指定分包,则总包会提出税金、管理费,一般都相当于综合费率在20%左右,那么总价会相当于(1+20%)A;所以,当你直接发包时,也是总包拼命不配合的原因,他们的利润减少了嘛。
李先生:我认为魏先生说的不对,因为你所说的A中已包括利润和税金,无论哪种方式,总包都只能收取管理费和配合费而不能在此基础上另行收取管理费和税金,对于甲方来说我需要确定的只是此分包工程总价,好比说甲方在总包招标时招标文件中确定了分包暂定价格,那么投标时投标单位只能就此价格提出自己的总包管理费用和配合费用,而不是将此部分费用汇总入自己的直接费中再次计取利润和税金,应该明确,你所说的A是终价格而不是直接费。
假如像你所说的,差了17%的费用的话,那么没有一个甲方会采取指定分包这种方式。“指定分包”是指把已经经过招标的工程中的某一项工作内容分包给一指定承包单位。
魏先生:其实我之所以提倡用甲方指定分包的原因,不是希望让甲方领导过过权瘾,这是本人一直反对的,我始终主张,要用合理的制度、方法和手段既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又可以约束腐败的产生。
之所以提倡用甲方指定分包,主要是为了解决目前普遍在工程项目过程中存在的以下问题:1.在总承包招标时,设计深度、设备、材料选型往往达不到报价的要求,尤其是专业分包部分,从而使所谓招标定价名存实亡,流于形式,后还是甲方说了算;2.为了解决专业承包商与总承包商在各方面的协调、配合问题,有过较大规模项目运作经验的同行一定对各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难度深有体会吧。
为了避免甲方指定分包所带来的一些弊端,建议按以下方法执行:A.指定分包透明化: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事先说明,在相应条款中明确责权利和费用处理方法,做到阳光操作。在相关法律中,建议禁止事后指定分包,必须事前约定(这样就类似于CM或PM或总承包管理了);B.指定分包法制化:为避免甲方领导操纵分包,造成腐败,建议将指定分包纳入招标法制管理范畴,规定指定分包也需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由业主和总承包商共同组织,共同参与评标及决标,作到公开、公平、公正。后,我建议甲方指定分包在一定情况下合法化,当然要从法律上规避滥用和失控,但也不能因此把这种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做法拒于国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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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于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在质量控制上,总包单位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施工质量的不高会致使隶属总包单位施工范围内的后续工序难以进行。甲指分包单位游离于总包单位的管理制度之外,罚款、教育等手段都难以实施,这就给总包单位的管理体系带来反面冲击,使得总包管理难上加难。现就直接发包与指定分包利弊问题,请来几位行业人士通过各自的实践经验,总结探讨。
赵先生:在北京市场,施工单位普遍存在工程管理过程中遇到甲指分包的情形。甲指分包对总包单位存在诸多影响,其利在于总包方不用承担经济风险,劳动力的调动、住宿等问题将由其自行解决,资源的配置也由分包方自行管理,这就减少了总包方的材料、机具方面折旧费用的投入。同时,甲指分包队伍其利润不由总包单位牵制,因此,在施工积极性上优于一般分包队伍。
不利点主要体现在管理上,由于总包方和甲指分包基本无直接的利益及从属关系,双方的管理协议也就大打折扣。而甲指分包的施工与总包单位各专业分包都有着密切联系,这就使得总包方在作业协调管理上十分棘手。同时,甲指分包施工进度的滞后也制约着总包单位施工总进度,在总的进度目标不能达成之时,总包单位也将承受经济损失。
李先生:我觉得对这两个概念先要澄清一下,我的理解是,“甲方直接发包”是指对某些单位工程,甲方直接发包与其签订合同,所谓“指定分包”意思是说甲方指定该单项工程承包人,然后该承包人与总包签订合同。
上述两种方式,其承包人的确定均是由甲方确定,无论哪种方式都存在着同样的协调、配合问题。对于承包人的确定,总包没有发言权,因此即便是甲方指定承包人,总包与其签订合同,也会发生总包与分包之间的摩擦,不像总包将原本属于自己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以自己的方式确定并分包给某一承包人那样配合起来顺畅,这是客观存在的情况。
既然存在这种情况,为何甲方还会在工程中使用甲方指定发包或是直接发包方式,我认为主要还是从控制力和主动权上来分析。
无论哪种方式,甲方都将按进度或是合同要求拨付工程款或是进度款,而采用甲方直接发包方式甲方可将款项直接打入承包人帐户;但若采用甲方指定方式则因为承包人是与总包签订合同,那么甲方的工程款是打入总包帐户。而总包是否及时拨付该单项工程承包人工程款就很难说了。
有人可能会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问题是实际操作当中这种情况很多,总包可以说他要统筹安排付款计划,而且因为是甲方指定,因此在与该承包人签订合同时,总包方的态度也会强硬许多,回旋余地不大,这样一来反而增加矛盾,所以对于专业性强或是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个人觉得还是应以甲方直接发包并与其签订合同为宜。
曹先生:现在工程中一般出现的矛盾是:
1.项目大赶快上,出图周期不允许全面总包,许多图纸都需要二次设计。
2.总包人的实力与真正的总包还有一定差距。
3.许多业主“喜欢”分包,过过“有权”的瘾。
4.业主和总包人都缺乏“诚信”,导致业主不敢把专业工程并入总包合同中。
韩先生:只要业主有相应的管理能力,采用平行发包或甲方指定分包均无不可。
但我倾向于采用甲方指定分包,采用甲方指定分包时,承包商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风险(比如承包商对现场的完全占有权、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应承担的责任等等)。
李先生:我同意曹先生的意见,我国目前的总包单位距离真正的总包还有很大差距,不光是总包单位的功能单一,譬如通常的总包单位都是重施工,而设计甚而竣工后的经营能力都很差,或者说根本没有此部分功能,即便是施工方面我国目前的总承包公司也存在很大缺陷。专业设置不合理,大部分都是土木建筑,涉及到设备安装以工业项目等专业性能较强的工程时基本就没戏。
当年我公司投标伊拉克输油管线项目时,某系统某公司轮就被淘汰,后来当我看到他们的技术标时就明白了,他们的管道施工工艺居然很多都是给排水方面的东西,专业能力的欠缺、自身机能的不完善以及缺乏战略性领导人才是我国总承包单位的前进桎梏,恐怕到了必须改革的时候了。
我想提出这个问题,其立足的基础以及出发点就是因为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中,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又并不完善,市场机制不甚成熟,关键就是买卖双方都欠缺信任,信用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能做的就是尽量避免或减少这种情况出现的机率,降低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总包之所以同意甲方指定分包这一方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部分资金必须经过总包方才能到达承包人手中,而这部分资金通常又比较到位(因其是甲方指定的承包人),因此占用或是拖延发放这部分资金就成了总包缓解自身资金压力的一个手段,也是其与甲方在某些问题上讨价还价的一个重要砝码,这种情况我已经碰到很多次了。
假设说在合同中就约定资金直接打入指定承包人帐户,而又与总包签合同,那么恐怕没有一个总包会签订这样的合同。风险都让他承担,而对其自身又没有任何利益的事情,你想哪个总包会干呢?就那点配合费用还不够他们的现场业务费用呢考试大-全国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魏先生:我以前做乙方,现在做甲方,做的都是造价控制。我认为甲方专业发包节省造价,但不易于管理;甲方指定分包易于管理,但造价上不易控制。
举个例子,如直接发包,合同价为A,然后给总包一个配合费3%左右,总价为(1+3%)A;如指定分包,则总包会提出税金、管理费,一般都相当于综合费率在20%左右,那么总价会相当于(1+20%)A;所以,当你直接发包时,也是总包拼命不配合的原因,他们的利润减少了嘛。
李先生:我认为魏先生说的不对,因为你所说的A中已包括利润和税金,无论哪种方式,总包都只能收取管理费和配合费而不能在此基础上另行收取管理费和税金,对于甲方来说我需要确定的只是此分包工程总价,好比说甲方在总包招标时招标文件中确定了分包暂定价格,那么投标时投标单位只能就此价格提出自己的总包管理费用和配合费用,而不是将此部分费用汇总入自己的直接费中再次计取利润和税金,应该明确,你所说的A是终价格而不是直接费。
假如像你所说的,差了17%的费用的话,那么没有一个甲方会采取指定分包这种方式。“指定分包”是指把已经经过招标的工程中的某一项工作内容分包给一指定承包单位。
魏先生:其实我之所以提倡用甲方指定分包的原因,不是希望让甲方领导过过权瘾,这是本人一直反对的,我始终主张,要用合理的制度、方法和手段既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又可以约束腐败的产生。
之所以提倡用甲方指定分包,主要是为了解决目前普遍在工程项目过程中存在的以下问题:1.在总承包招标时,设计深度、设备、材料选型往往达不到报价的要求,尤其是专业分包部分,从而使所谓招标定价名存实亡,流于形式,后还是甲方说了算;2.为了解决专业承包商与总承包商在各方面的协调、配合问题,有过较大规模项目运作经验的同行一定对各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难度深有体会吧。
为了避免甲方指定分包所带来的一些弊端,建议按以下方法执行:A.指定分包透明化: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事先说明,在相应条款中明确责权利和费用处理方法,做到阳光操作。在相关法律中,建议禁止事后指定分包,必须事前约定(这样就类似于CM或PM或总承包管理了);B.指定分包法制化:为避免甲方领导操纵分包,造成腐败,建议将指定分包纳入招标法制管理范畴,规定指定分包也需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由业主和总承包商共同组织,共同参与评标及决标,作到公开、公平、公正。后,我建议甲方指定分包在一定情况下合法化,当然要从法律上规避滥用和失控,但也不能因此把这种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做法拒于国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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