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巧用索赔趋利避险
(一)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一个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和工程进度完全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执行,工程合同双方,尤其是业主还没有完全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职能,淡化合约,忽视合同管理,甚至用行政命令干预承包商行为,为承包商索赔留下把柄。主要表现在:
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价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
3、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4、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5、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6、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7、业主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8、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
9、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
10、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11、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12、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造成施工延误;
1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14、业主要求赶工;
15、业主提前占用部分工程;
16、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资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17、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拖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
18、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
19、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地点堆放的倒运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由承包商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等。
(二)业主代表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业主代表指经业主授权的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业主直接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二者均代表业主对项目实施监管。他们行为不当,承包商理应提出索赔。主要表现在:
1、业主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
2、业主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考试大-全国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3、业主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它义务;
4、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的干预;
5、业主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的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的检查等。
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一个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和工程进度完全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执行,工程合同双方,尤其是业主还没有完全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职能,淡化合约,忽视合同管理,甚至用行政命令干预承包商行为,为承包商索赔留下把柄。主要表现在:
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价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
3、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4、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5、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6、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7、业主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8、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
9、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
10、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11、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12、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造成施工延误;
1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14、业主要求赶工;
15、业主提前占用部分工程;
16、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资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17、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拖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
18、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
19、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地点堆放的倒运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由承包商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等。
(二)业主代表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业主代表指经业主授权的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业主直接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二者均代表业主对项目实施监管。他们行为不当,承包商理应提出索赔。主要表现在:
1、业主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
2、业主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考试大-全国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3、业主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它义务;
4、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的干预;
5、业主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的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的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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