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质量互变规律谈建筑工程造价
从事城建管理工作一年多时间,笔者发现房屋建筑安全隐患为数不少,房屋使用寿命平均才达10年左右,究其原因,从主观上讲,有个别建筑企业施工质量未达到质量评定规范要求,从客观上分析,建筑造价太低也是质量低劣的重要原因,以致于不少建筑企业三角债务缠身,经济效益低下,陷入无力购置安全防范设施、添置技术装备的境地。这种长期用"土枪土炮"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拼搏,不如说是"挣扎"。更有甚者,在本来就低得不能再低的造价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往往要求企业垫资施工,这既把质量责任转移给了企业,又把资金风险转移给了企业。据此,笔者想从质量互变规律角度谈一谈建筑造价与建筑质量的关系问题。
在基本建设领域中,经常发生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纠纷的焦点是建筑造价问题。来源:考试大
前几年,为适应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建筑施工企业如雨后春笋,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刹价风"一度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建设秩序使建筑市场出现两种情况:
一是管理水平低,技术经济实力较弱的企业,采用钓鱼办法,以所谓"价"为诱饵,引鱼上钩,甚至不惜向业主单位给好处,"主动"承揽业务。
二是技术水平高,实力强的企业,在刹价风的冲击下,为了企业的生存,也违心地以造价被动承接业务。
一些业主单位看到建筑市场僧多粥少,也就片面地压低造价,看谁报阶就将工程发包给谁,这是建筑市场存在的普遍现象。
一方面不依据国家定额确定造价,另一方面又要求用国家施工规范来验收,不论双方动机如何,"不合理的工程造价"形成了"主观与客观不符"的事实,"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少吃草",殊不知在签订合同拍板成交之时,就是苦果播种之日。来源:www.examda.com
建筑工程主要强调"造价、质量、工期"三要素。造价与质量是一对主要矛盾,在正常情况下造价决定质量,质量反映造价。造价是根据国家定额确定的。而定额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的材料、劳动力及其资金消耗的标准,是具有法令性的一种指标,其法令性质保证了建筑工程有统一的造价与核算尺度。造价中又分直接费和间接费两大部分,直接费是建筑材料、劳动工资等费用组成,占总造价85%以上,这是工程必不可少的费用,它具有性、客观性;间接费是指施工管理费,按一定比率提取由施工企业所得,它具有相对性、主观性。因此,建筑造价只能是在确保直接费的前提下对间接费适当浮动,形成合理造价。
辩证物主义认为:由于事物内部矛盾运动引起事物的发展。事物发展表现为量变和质变两种状态,质和量是相辅相成的,质都是一定量的质,量都是一定质的量,量变是质变的必然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结合建筑工程而言,按照国家定额确定的造价就是"量",依据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就是"质",造价与规范相符就是量与质的统一。如果片面追求低造价,并超过一定的度,即发生量变,量变达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
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研究建筑生产的客观规律。笔者认为建筑生产有三大规律:
一是建筑生产的自然规律。因为建筑施工不同于其它工业品生产,有它自己的特殊性,只能现场加工,以销定产,不能薄利多销或多产多销。加上高空露天作业,在空间和时间的组织上都带来许多不利因素。
二是建筑具有社会化大生产的统一规律。因为建筑生产程序复杂,要消耗大量的材料,需要多工种多部门的分工协作,必须统一基建程序,统一技术标准,严格按国家规范办事。
三是建筑生产的价值规律。因为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商品经济,建筑产品也是商品,建筑造价是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企业是自负盈亏、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要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才能扩大再生产。
一栋建筑物耗资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千万元,更新周期短则几十年,长则上百年,它的特点决定了"质"的要求,也就要有相应的"量"即造价作保证。认识上述建筑生产的客观规律后,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任何施工企业不会、也不可能用"倒贴"的形式"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实践证明,不合理的工程造价只会带来两种结果:采集者退散
一是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具体表现在砂浆和混凝土中"少掺水泥多掺沙,甚至砌墙用泥巴。钢筋改小减数量,楼板之间把砖卡"。严重降低了建筑物的安全系数,大大缩短了使用寿命,即或是勉强凑合而成,也不知何时"祸从天降,祸起萧墙"。如此,谁能住这新居而高枕无忧呢?这是质变的种形式。
二是中途停工,待价而沽。从形式上看,虽然建筑物本身的质未变,但从内容上看,拖延了工期。事物是相互联系发展的。如果是工业或商业等生产性营业用房,拖延工期就意味着不能如期投入使用,不能形成生产能力,会给建筑物本身和用房单位带来间接的、更大的经济损失。难道说这不是质变外延的另一种形式吗?
到头来,打官司难解难分,闹扯皮两败俱伤。一方胜诉而输了钱,一方败诉还摆出"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架势。矛盾的双方是欲进不得,欲罢不能,终自食其果还是业主单位自己。到头来,只能发出"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的慨叹!这在各地是不乏其例的,由此说明,建筑造价不是越低越好。
掌握事物质与量的统一,关键是把握事物的度,在国家规定的造价范围内,对建筑施工实行招标投标,这既是正确掌握度的方法,又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确定合理的建筑造价,择优选择施工企业,充分发挥投资效果,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以期双方获得的社会效益,的经济效益,坚持质与量的统一,坚持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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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本建设领域中,经常发生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纠纷的焦点是建筑造价问题。来源:考试大
前几年,为适应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建筑施工企业如雨后春笋,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刹价风"一度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建设秩序使建筑市场出现两种情况:
一是管理水平低,技术经济实力较弱的企业,采用钓鱼办法,以所谓"价"为诱饵,引鱼上钩,甚至不惜向业主单位给好处,"主动"承揽业务。
二是技术水平高,实力强的企业,在刹价风的冲击下,为了企业的生存,也违心地以造价被动承接业务。
一些业主单位看到建筑市场僧多粥少,也就片面地压低造价,看谁报阶就将工程发包给谁,这是建筑市场存在的普遍现象。
一方面不依据国家定额确定造价,另一方面又要求用国家施工规范来验收,不论双方动机如何,"不合理的工程造价"形成了"主观与客观不符"的事实,"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少吃草",殊不知在签订合同拍板成交之时,就是苦果播种之日。来源:www.examda.com
建筑工程主要强调"造价、质量、工期"三要素。造价与质量是一对主要矛盾,在正常情况下造价决定质量,质量反映造价。造价是根据国家定额确定的。而定额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的材料、劳动力及其资金消耗的标准,是具有法令性的一种指标,其法令性质保证了建筑工程有统一的造价与核算尺度。造价中又分直接费和间接费两大部分,直接费是建筑材料、劳动工资等费用组成,占总造价85%以上,这是工程必不可少的费用,它具有性、客观性;间接费是指施工管理费,按一定比率提取由施工企业所得,它具有相对性、主观性。因此,建筑造价只能是在确保直接费的前提下对间接费适当浮动,形成合理造价。
辩证物主义认为:由于事物内部矛盾运动引起事物的发展。事物发展表现为量变和质变两种状态,质和量是相辅相成的,质都是一定量的质,量都是一定质的量,量变是质变的必然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结合建筑工程而言,按照国家定额确定的造价就是"量",依据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就是"质",造价与规范相符就是量与质的统一。如果片面追求低造价,并超过一定的度,即发生量变,量变达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
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研究建筑生产的客观规律。笔者认为建筑生产有三大规律:
一是建筑生产的自然规律。因为建筑施工不同于其它工业品生产,有它自己的特殊性,只能现场加工,以销定产,不能薄利多销或多产多销。加上高空露天作业,在空间和时间的组织上都带来许多不利因素。
二是建筑具有社会化大生产的统一规律。因为建筑生产程序复杂,要消耗大量的材料,需要多工种多部门的分工协作,必须统一基建程序,统一技术标准,严格按国家规范办事。
三是建筑生产的价值规律。因为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商品经济,建筑产品也是商品,建筑造价是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企业是自负盈亏、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要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才能扩大再生产。
一栋建筑物耗资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千万元,更新周期短则几十年,长则上百年,它的特点决定了"质"的要求,也就要有相应的"量"即造价作保证。认识上述建筑生产的客观规律后,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任何施工企业不会、也不可能用"倒贴"的形式"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实践证明,不合理的工程造价只会带来两种结果:采集者退散
一是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具体表现在砂浆和混凝土中"少掺水泥多掺沙,甚至砌墙用泥巴。钢筋改小减数量,楼板之间把砖卡"。严重降低了建筑物的安全系数,大大缩短了使用寿命,即或是勉强凑合而成,也不知何时"祸从天降,祸起萧墙"。如此,谁能住这新居而高枕无忧呢?这是质变的种形式。
二是中途停工,待价而沽。从形式上看,虽然建筑物本身的质未变,但从内容上看,拖延了工期。事物是相互联系发展的。如果是工业或商业等生产性营业用房,拖延工期就意味着不能如期投入使用,不能形成生产能力,会给建筑物本身和用房单位带来间接的、更大的经济损失。难道说这不是质变外延的另一种形式吗?
到头来,打官司难解难分,闹扯皮两败俱伤。一方胜诉而输了钱,一方败诉还摆出"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架势。矛盾的双方是欲进不得,欲罢不能,终自食其果还是业主单位自己。到头来,只能发出"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的慨叹!这在各地是不乏其例的,由此说明,建筑造价不是越低越好。
掌握事物质与量的统一,关键是把握事物的度,在国家规定的造价范围内,对建筑施工实行招标投标,这既是正确掌握度的方法,又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确定合理的建筑造价,择优选择施工企业,充分发挥投资效果,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以期双方获得的社会效益,的经济效益,坚持质与量的统一,坚持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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