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纠纷的解决
2.2.2客观方面的成因
建设工程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往往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由此引起纠纷。这种客观方面的成因,不是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客观条件变化而引起纠纷的原因。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范围,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采取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可抗力是否已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的看法上不一致,因此而起纠纷。再如,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的补充原则和方法,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中遗漏项目情况,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就会引起纠纷。一项合同纠纷,有时由单纯的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而引起的,有时则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合同纠纷,归根到底是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相违背的,除非是一方当事人有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借纠纷而企图获利。合同在履行,甚至终止时发生纠纷是在所难免的,重要的是在发生纠纷之后如何能行之有效地去解决纠纷。
2.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
2.3.1主体特定的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主体特定,是指合同当事人,主要是发生在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
2.3.2纠纷内容的多样化的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都会引起纠纷,主要纠纷发生在质量、进度、造价这三大控制上。例如,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设计变更认可的原则、程序、涉及工程造价的处理等约定不明就会所产生纠纷。
2.4属于民事纠纷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民事方式区别于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过行政手段来直接干预合同纠纷,这与合同法平等的理念是不符合的,刑事方式是国家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合同纠纷,合同一旦需要通过刑事方式解决,就不能称之为合同纠纷了,而是刑事案件,当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很多,对于此类情况,应以诈骗案处理,而不是一般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5解决方式多样化
2.5.1协商
纠纷发生时由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的方式。
2.5.2调解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建设主管理部门、合同管理机构、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有关部门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
2.5.3仲裁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建设工程合同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优点在于仲裁庭可以包括建筑行业的知名专家,他们更了解建筑行业的各种惯例,能够深入地了解纠纷的技术经济细节。仲裁解决纠纷的另外一个优点是当事人有机会选择仲裁员,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仲裁的信心。仲裁的主要缺点是仲裁庭没有法院那样的强制力,财产保全或执行等都要借助于法院才能实现,另外如果仲裁员的选择如果过于偏重专业技术则可能导致其法律知识不足,所作裁决偏离一般的法律习惯。此外,仲裁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在仲裁中失败一般就没有机会补救了,而法院大多实行上诉制度。要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明确规定所选定的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都不能要求仲裁。
2.5.4诉讼
如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理想的解决合同纠纷的人是双方当事人。无论通过仲裁还是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都费时、费力、费钱。当事人即便胜诉,如果考虑到聘请律师的开销、诉讼中的各种开销,以及在行业上的不利影响等等,仍然得不偿失。因此,即便是作出比较大的让步,如果能通过和解解决纠纷,就不要走仲裁或诉讼这条路。
建设工程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往往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由此引起纠纷。这种客观方面的成因,不是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客观条件变化而引起纠纷的原因。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范围,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采取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可抗力是否已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的看法上不一致,因此而起纠纷。再如,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的补充原则和方法,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中遗漏项目情况,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就会引起纠纷。一项合同纠纷,有时由单纯的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而引起的,有时则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合同纠纷,归根到底是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相违背的,除非是一方当事人有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借纠纷而企图获利。合同在履行,甚至终止时发生纠纷是在所难免的,重要的是在发生纠纷之后如何能行之有效地去解决纠纷。
2.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
2.3.1主体特定的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主体特定,是指合同当事人,主要是发生在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
2.3.2纠纷内容的多样化的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都会引起纠纷,主要纠纷发生在质量、进度、造价这三大控制上。例如,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设计变更认可的原则、程序、涉及工程造价的处理等约定不明就会所产生纠纷。
2.4属于民事纠纷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民事方式区别于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过行政手段来直接干预合同纠纷,这与合同法平等的理念是不符合的,刑事方式是国家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合同纠纷,合同一旦需要通过刑事方式解决,就不能称之为合同纠纷了,而是刑事案件,当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很多,对于此类情况,应以诈骗案处理,而不是一般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5解决方式多样化
2.5.1协商
纠纷发生时由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的方式。
2.5.2调解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建设主管理部门、合同管理机构、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有关部门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
2.5.3仲裁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建设工程合同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优点在于仲裁庭可以包括建筑行业的知名专家,他们更了解建筑行业的各种惯例,能够深入地了解纠纷的技术经济细节。仲裁解决纠纷的另外一个优点是当事人有机会选择仲裁员,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仲裁的信心。仲裁的主要缺点是仲裁庭没有法院那样的强制力,财产保全或执行等都要借助于法院才能实现,另外如果仲裁员的选择如果过于偏重专业技术则可能导致其法律知识不足,所作裁决偏离一般的法律习惯。此外,仲裁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在仲裁中失败一般就没有机会补救了,而法院大多实行上诉制度。要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明确规定所选定的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都不能要求仲裁。
2.5.4诉讼
如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理想的解决合同纠纷的人是双方当事人。无论通过仲裁还是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都费时、费力、费钱。当事人即便胜诉,如果考虑到聘请律师的开销、诉讼中的各种开销,以及在行业上的不利影响等等,仍然得不偿失。因此,即便是作出比较大的让步,如果能通过和解解决纠纷,就不要走仲裁或诉讼这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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