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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案例分析法院调解书可否约定违约金

来源: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龚振中】 2012年12月11日

  案情简介:
  申请人莫某某与被申请人钟某某因合伙经营的砂场产生纠纷,并于2009年7月31日经某某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书其中第五项约定,钟某某分批分期付款给莫某某,后一期是约定在2009年12月1日付清,如果逾期支付,无论数目多少,按照每日1000元支付违约金给莫某某,被申请人从2009年9月7日起开始每期逾期支付,直到2009年12月9日归还清楚。经过申请人统计,被申请人逾期支付的天数共计63天。按照约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逾期违约金63000元,申请人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63000元。
  法院经原审合议庭合议并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本案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应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作出裁定:本案迟延履行金应从2009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9日以每天1000元违约金计算,超期的按剩余的标的双倍利息支付,并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问题:
  本案的核心问题实际是法院的调解书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法院的调解书是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的,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不是约定的违约责任。而申请人认为,法院的调解书是可以约定违约金,即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和支持。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
  理由如下:
  一、法律并没有禁止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书当中约定违约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个条款本身并没有禁止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书当中约定违约金,这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有迟延履行金即违约金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制裁,强制要求进行支付迟延履行金,这与当事人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是可以并行适用的。或者说,当事人有约定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应当可以支持和适用的。
  二、在调解书当中规定违约金是具有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这是可以在调解书当中规定违约金的具体法律依据。由此可见,我们大力构造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当中,也在加大调解工作力度,这是法院民事审判的趋势,同时,也应当严格规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为保证协议履行,防止纠纷反复,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若一方不按约定期限履行义务,即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此举减少了义务人不按期履行的风险,增强了当事人及时主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的自觉性。而支付违约金,也当然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三、在调解书当中规定违约金,这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真实意思的表示,都是合法和自愿的,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和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法院的调解书,是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充分协商,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在自愿和合法的情况下形成的,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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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z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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