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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种类及法律后果

来源:中华建筑报 2012年5月23日
  一份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是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依据,也是承包人规避风险的屏障,对承包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要牢固树立合同本位意识,因为在利益的博弈前,只有白纸黑字的合同才是企业可靠的“朋友”。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
  依据合同的效力可以将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四大类。一份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面,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救助。而无效合同虽说已经成立,但却因为欠缺法定生效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对合同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务和建筑材料物化到建筑产品上的过程,金额大、工期长、法律关系复杂且往往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所以在确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时,除了《合同法》《民法通则》外,司法解释还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做了特殊的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五)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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