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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施工企业对工程造价的控制

作者:【廖新王】 2012年11月2日
  (四)合同措施
  由于合同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因此合同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造价管理人员要认真研究合同内容,对非施工企业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及时向业主索赔。
  索赔是在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施工企业过错,而是由于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提出补偿要求。可以向业主索赔的情况包括:
  (1)业主违约:比如业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拨付工程款;业主未能按规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场地使用权;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有关图纸,指示、指令或批复;业主提供材料等的延误或不符合合同标准;还有工程师的不适当决定和苛刻检查等。
  (2)合同缺陷:这不仅包括商务条款中缺陷,也包括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有权作出解释,但如果我们执行工程师的解释后引起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
  (3)施工条件变化: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很大。由于不利的自然条件及障碍、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无法事前预料的变化,常常导致变更、工期延长或成本大幅度增加,可以向业主索赔。
  (4)工程变更:工程施工中,工程量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发现设计、质量标准和施工顺序等问题时,往往会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施工或加速施工,这些变更指令必然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所有这些情况,都迫使我们承包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自己所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5)工期拖延:由于受天气、水文地质等因素的影响,常常出现工期拖延,其责任不在施工企业,可以向业主索赔。
  (6)工程师指令:为了保证合同达到既定目标,工程师可以发布各种必要的指令。相应地,因这种指令(包括指令错误)而造成的成本和(或)工期延误,施工企业当然可以向业主索赔。
  掌握了可以向业主索赔的情况,还必须按索赔程序进行操作,索赔报告才有效:
  (1)施工企业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该意向通知是施工企业就具体珠索赔事件向工程师和业主表示的索赔愿望和要求。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施工企业的索赔要求。
  (2)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施工企业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索赔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此项索赔要求补偿的款项、工期拖延天数和详细计算等有关材料。 
  四、年度结算或竣工结算阶段
  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年度结算或竣工结算。
  前三个阶段的工程造价基础工作完成得好,结算阶段的工作会很顺利。结算阶段,在对比成本、造价基础上,做到心中有数,汇总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索赔价款形成结算总造价,上报业主审批。结算过程中,要据理力争、分毫不让,既要西瓜,也要芝麻,做到颗粒归仓,达到结算的终目的,即为施工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
  以上从四个阶段阐述了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的事前措施、事中措施和事后措施。施工企业应针对各自的特点,一方面对已完工程采取“亡羊补牢”的事后措施。另一方面,采取主动的事前、事中措施做好工程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从而使施工企业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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