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领域工程招标投标存在问题及对策
二、成因分析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归结起来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反差:
1、高利润回报与低违规成本的反差。工程项目承包利润比较高,施工企业不惜采取回扣、行贿等非法手段进行“攻关”,从而多揽工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应该说还是比较严厉的,但由于地方保护或是部门利益的左右,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很轻,多数只是罚款了事。
2、招投标业务高速发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反差。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公开招投标各种相关配套措施还不规范,存在不少漏洞和难以操作的地方。
3、高隐蔽交易与低水平监管的反差。场内结果是场外交易的体现,而有形市场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交易隐蔽,往往是在有形市场外一对一地进行,很难被抓住把柄,就算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一些异常行为,也可以凭目前法律法规的漏洞轻易搪塞过去。相比之下,目前政府监督机构的执法水平不高,部门间协调配合薄弱,许多环节管理不严、纪律松驰、漏洞多。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的一些案件来看,发现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主要靠因“分赃不匀”而“内讧”的告发。
二、预防和控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及解决措施
建筑工程招投标行为成为社会热点,各级领导部门,特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都投入了大量精力,取得了一定成绩。领导指定承包商、明目张胆“违规操作”现象得到扼制,但“违规操作”行为从公开到隐避仍然肆虐于招投标活动中并被披上“合法”的外衣。从目前及发展来看,国有投资占整个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将逐渐降低,政府完全可以将建筑业发展的效率问题交给市场(社会投资)。政府投资一般项目招投标在“三公”原则基础上,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在具体运作上对跨入门槛的承包商一视同仁,招投标“游戏规则”增加随机性,保证公平性,以谋取额外的社会效益(避免社会各界的诟病,有利于提升政府形象),使政府投资项目利益化。
1、修正法律法规中的漏洞与冲突。我国正处在法制建设的转型期和过渡期,有些法规需要有一个制定、实施、完善、修订的过程。但从提高招投标监管工作质量的角度上看,应该加快法规建设步伐,有些问题应尽早解决,从而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2003年5月1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联合颁布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及20o0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的负责人,要组织他们进行这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的教育,以预防为主,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者给予严惩。另外,在全社会宣传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颁布的意义。
3、建立检查和处理结果定期公示制度。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必须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坚持常备不懈地检查监督,对违法乱纪行为给予狠狠打击,强化处罚措施,依法规范交易行为。招标投标政府监管部门应与计划、土地、规划、工商、纪检、质监、安全等部门互通信息,协同运作,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运作机制。对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实行“三个一律”,即一律给予经济处罚,一律给予纪律处分,一律公开曝光。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归结起来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反差:
1、高利润回报与低违规成本的反差。工程项目承包利润比较高,施工企业不惜采取回扣、行贿等非法手段进行“攻关”,从而多揽工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应该说还是比较严厉的,但由于地方保护或是部门利益的左右,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很轻,多数只是罚款了事。
2、招投标业务高速发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反差。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公开招投标各种相关配套措施还不规范,存在不少漏洞和难以操作的地方。
3、高隐蔽交易与低水平监管的反差。场内结果是场外交易的体现,而有形市场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交易隐蔽,往往是在有形市场外一对一地进行,很难被抓住把柄,就算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一些异常行为,也可以凭目前法律法规的漏洞轻易搪塞过去。相比之下,目前政府监督机构的执法水平不高,部门间协调配合薄弱,许多环节管理不严、纪律松驰、漏洞多。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的一些案件来看,发现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主要靠因“分赃不匀”而“内讧”的告发。
二、预防和控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及解决措施
建筑工程招投标行为成为社会热点,各级领导部门,特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都投入了大量精力,取得了一定成绩。领导指定承包商、明目张胆“违规操作”现象得到扼制,但“违规操作”行为从公开到隐避仍然肆虐于招投标活动中并被披上“合法”的外衣。从目前及发展来看,国有投资占整个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将逐渐降低,政府完全可以将建筑业发展的效率问题交给市场(社会投资)。政府投资一般项目招投标在“三公”原则基础上,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在具体运作上对跨入门槛的承包商一视同仁,招投标“游戏规则”增加随机性,保证公平性,以谋取额外的社会效益(避免社会各界的诟病,有利于提升政府形象),使政府投资项目利益化。
1、修正法律法规中的漏洞与冲突。我国正处在法制建设的转型期和过渡期,有些法规需要有一个制定、实施、完善、修订的过程。但从提高招投标监管工作质量的角度上看,应该加快法规建设步伐,有些问题应尽早解决,从而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2003年5月1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联合颁布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及20o0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的负责人,要组织他们进行这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的教育,以预防为主,对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者给予严惩。另外,在全社会宣传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颁布的意义。
3、建立检查和处理结果定期公示制度。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必须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坚持常备不懈地检查监督,对违法乱纪行为给予狠狠打击,强化处罚措施,依法规范交易行为。招标投标政府监管部门应与计划、土地、规划、工商、纪检、质监、安全等部门互通信息,协同运作,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运作机制。对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实行“三个一律”,即一律给予经济处罚,一律给予纪律处分,一律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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