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事项的通知
关于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事项的通知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管理,根据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及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建人〔2009〕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要求
1.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单位名称改变,自变动之日起三十天内,应申请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2.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年只能变更一次。单位倒闭、分立、合并、造价员调出区外的,凭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文件办理,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需提供材料
1.造价员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造价员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从业专用章;
3.原从业单位解聘证明,现从业单位劳动合同;
4.现从业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现从业单位如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需提供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申请人人事存档证明和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6.跨区(省、直辖市)调入的造价员,需提供工作单位所在省级行业管理机构出具的转出证明,并提交近期1寸免冠照片二张。
三、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办理
1.所在地内变更
(1)造价员资格证书在所在地城市内变更的,由本人提供《造价员资格证书自治区内变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当地市造价站办理变更申请;
(2)经市造价站核实后,收回其资格证书及从业专用章,上报自治区造价总站审批后,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
2.自治区内变更
(1)造价员资格证书在区内变更的,由本人提供《造价员资格证书自治区内变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向当地市造价站提出变更申请;
(2)经所在地造价站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由本人持上述申请资料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市造价站办理调入手续;
(3)经调入单位所在地市造价站核实后,收回其资格证书及从业专用章,上报自治区造价总站审批后,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
3.跨省、行业变更
(1)跨省(区、直辖市)或跨行业调入(调出)的造价员,由本人持《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调入)》或《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调出)》、所在省级或行业造价员资格证书管理机构出具调入(调出)的证明、造价员证书及相关资料,向调入(调出)单位所在地市造价站办理调入(调出)申请;
(2)调入的造价员,经调入地的市造价站核实,收回其资格证书及从业专用章,上报自治区造价总站审批后,核发新的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调出的造价员,经所在地市造价站核实在原证书上注明已调出,并收回从业专用章,上报自治区造价总站办理转出证明。
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可在广西造价信息网www.gxzj.com.cn下载。
四、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受理时间、地点及费用
1.各市造价站受理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时间为每月的10日前,相关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到当地市造价站办理变更手续。
2.各市造价站于每月20日前将所属辖区变更人员名单及资料上报自治区造价总站。
3.自治区造价总站从收到变更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变更涉及的证、章更换工本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收取。
五、其他事项
1.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委员会)转入我区的造价员,按下列条件认定换发资格证书:
①未设等级的按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
②原资格证书为中级的,可按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直接换发我区资格证书;原资格证书为初级的,需取得初级资格满四年以上或满二年以上,并同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可按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换发我区资格证书。
2.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事宜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具体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