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使用干粉砂浆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10号)
关于发布使用干粉砂浆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制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人大通过的《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的有关规定,我省部分城市已开始禁止在现场搅拌砂浆。为了有利于推广使用干粉砂浆,明确干粉砂浆的计价方法,特依据现场调查和测算情况,就使用干粉砂浆的计价办法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预算时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换算成1.56t干粉砂浆。结算时按实测数据换算。
二、每立方米定额砌筑砂浆扣除定额综合工日0.5个,每立方米定额抹灰砂浆扣除定额综合工日0.7个。
三、扣除定额灰浆搅拌机台班。
四、每立方米定额砂浆增加其他机械费1.50元。
五、使用干粉砂浆产生的差价在税前调整。
六、各设区市造价管理站应根据干粉砂浆测算资料和市场价格行情,适时公布干粉砂浆市场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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