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浙江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调整通知
关于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调整的通知
甬建价[2009]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我市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后,经请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中的规费费率调整如下:
定额编号专业工程名称规费计算基数费率(%)
A3建筑工程直接费+综合费用4.358
B3装饰工程直接费+综合费用5.547
C3安装工程人工费23.180
D3-1市政工程建筑部分直接费+综合费用3.438
D3-2市政工程安装部分人工费23.180
E3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直接费+综合费用5.817
YH3-1市政养护维修工程直接费+综合费用3.438
YH3-2市政养护维修的路灯工程人工费23.180
注:以上规费费率内不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应按本通知调整后的规费费率标准计算相应的规费费用,规费不得参与竞争。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之日前已发包的工程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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