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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造价员资格管理办法(二)

来源:233网校 2009年7月28日
第三章资格证书的管理
第十四条持证人员应当在其资格证书中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概(预)结(决)算及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或者审(核)查工作。
第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或者依法受建设项目法人委托的咨询、代理等中介机构,编制、审(核)查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或者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时,应当在概(预)结(决)算书或者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书的封面上加盖编审人员专业资格印章和单位公章,自留副本,并将编审项目填入编审人员的业绩登记表内,以备检查。
在提交编审的概(预)结(决)算书或者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书时,应当携带编审人员的资格证书,以备验证。
第十六条持有外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进入本省从事造价编审工作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申请续期。未经续期的,其资格证书和印章自行失效。
申请资格证书续期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㈠《江西省造价员资格续期申请表》一式三份;
㈡《江西省造价员资格证书》;
㈢《江西省造价员业绩登记手册》;
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
㈤主要编审的概(预)结(决)算及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有关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十八条续期申请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逐级审查后,统一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省直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直接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资格证书上加盖准予续期印章。续期为两年。
第十九条持证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须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两个月内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资格证书变更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㈠《江西省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㈡《江西省造价员资格证书》;
㈢人事调动手续或原单位解聘和现单位聘用证明。
办理变更手续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经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在其资格证书上注明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并加盖变更印章,同时更换造价员专业资格印章。资格证书和专业资格印章一个年度内只能变更一次。
第二十一条损坏或者遗失资格证书或者资格印章的,持证人应当登报申明作废,经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资格证书或者专业资格印章。
第二十二条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资格证书及专业资格印章,并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㈠死亡;
㈡服刑;
㈢脱离本工作岗位连续二年以上;
㈣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本岗位工作;
㈤年龄满65周岁;
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资格证书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㈡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有关文件,应当正确应用计价依据,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取费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计价标准,并对编制、审查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㈢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修订和补充工程定额提供依据;
㈣严格保守执业中知晓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㈤不得涂改、私换或者转借资格证书;
㈥不得编制或者审核本单位以外和依法委托以外的各类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及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第二十四条进行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查、咨询,应当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规定的表式及封面;使用计算机编制、审(核)查概(预)结(决)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应当使用经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定额套价软件。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编制、审(核)查的概(预)结(决)算,不得作为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依据;不得作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及拨付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不得作为申报商品房价格的依据;不得作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员的持证率和概(预)结(决)算及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审质量,应当作为申报、晋升造价咨询资质或者资质年检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概预(结)算和标底编审及咨询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和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编审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且符合规定的人员重新编审。
第二十八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配合建设市场的执法监察,对各有关单位的造价员的概(预)结(决)算和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编审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造价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资格证书和专业资格印章:
㈠涂改、私换资格证书、专业资格印章或者转借他人使用的;
㈡编制或者审核本单位以外及依法委托以外的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的;
㈢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计价依据的规定,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取费范围,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计价标准的;
㈣泄漏技术和经济秘密的;
㈤未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表式、封面或者未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定额软件的;
㈥其他严重违反资格证书和专业资格印章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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