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证章管理与验证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证章管理与验证
第二十九条本省造价员资格证书编号由9位字符组成:第1位为汉字“赣”;第2位为专业简称,用汉字“建”、“安”、“市”表示,分别代表“建筑”、“安装”、“市政、园林”专业;第3-4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5位为地区代码,省直“M”,南昌“A”,赣州“B”,宜春“C”,吉安“D”,上饶“E”,抚州“F”,九江“G”,景德镇“H”,萍乡“J”,新余“K”,鹰潭“L”;第6-9位为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配发的专用印章号码与资格证书号码相一致来源:www.examda.com
第三十条造价员获得多个专业从业资格,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其资格证书增项栏注明其它专业名称、专用印章编号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一条造价员资格证书或专用印章应由本人保管。证书或专用印章遗失,本人需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启事,并携《江西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和遗失启事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补办。核准补办的重新颁发资格证书或专用印章。
第三十二条造价员资格证书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统一组织。
第三十三条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内容为个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等方面。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来源:www.examda.com
(三)近三年个人完成或参与编审的两项工程造价业绩材料;
(四)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情况或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不合格三种。合格者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盖“××年度验证合格”印和公章。验证合格者资格证书与专用印章延续三年有效期。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改正: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继续教育不满30学时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三)到期未参加资格验证的。
第三十六条限期整改的造价员名单在江西工程造价信息网上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三个月,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印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已脱离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岗位的;
(三)已丧失工作能力或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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