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造价员继续教育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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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和专业教育等。
第三十八条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及组织培训工作。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省造价协会的统一布署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编制继续教育教材,并指导、督查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九条造价员的继续教育按省、市(州)分级管理原则,采用集中面授的方式,每年进行一次,造价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第四十条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由省造价协会或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栏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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