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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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对是否有“审核”权进行标识。
有“审核”权的造价员,其证书和专用章上加注“审”字样;
第四十二条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造价协会负责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制作及颁发。
第四十三条造价员实行网络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造价员信息和评价体系。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要完善造价员登记信息库,对造价员实行报考管理。
第四十四条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资格证书或执业专用章遗失,本人应在市级以上相关媒体登遗失启事,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填写《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带遗失启事到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后,到省造价协会补办。
第四十五条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验证制度,造价员从注册之日起,每2年验证一次。验证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各级市(州)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验证工作。省属的造价员由省造价协会直接验证。
第四十六条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四十七条造价员按照验证规定时间,首先通过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后,并向省造价协会或所在市(州)造价管理部门提交1份验证资料。由各市(州)造价管理部门审验的,将验证结果送省造价协会核准。省造价协会将造价员验证合格者,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公布。验证提供下列资料:
(一)《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
(三)2年内完成的两项工程造价业绩资料或证明;
(四)2年内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四十八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资格证三种。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栏内盖“XX年度验证合格”印和公章。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改正:
(一)2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2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30学时的请访问考试大网站http://www.examda.com/
(三)到期无故不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限期整改名单在四川造价信息网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3个月。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未通过验证,应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执业专用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在限期整改内未达到要求的;
(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三)涂改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执业专用章的;
(四)2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六)其他导致验证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被注销资格证书者,如需重新申请从业上岗,须按本细则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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