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证章管理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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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
第三十一条贵州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1无工作业绩的{来源:考{试大}
2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5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6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7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8年龄超过70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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