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造价员实行继续教育和续期考核制度
山西省造价员实行继续教育和续期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造价员实行继续教育和续期考核制度。继续教育和续期考核以及继续教育教材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管理与编制,各市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造价员继续教育每两年组织一次。每次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继续教育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市管理机构在造价员个人信息记录薄继续教育栏中做出合格记录。
第二十条续期考核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的内容为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凡考核合格者,省造价协会、市管理机构在资格证书记录薄内记录并加盖合格章。
第二十一条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应予以整改;两次考核不合格或者已脱离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注销其从业资格,资格证书及资格印章自行作废,由市管理机构将验证情况汇总报省造价协会,并由省造价协会在相关专业网上予以公布。
(一)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二)无工作业绩的;
(三)涂改资格证书和转借资格印章的;
(四)超越资格证书中专业范围从业的;
(五)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六)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七)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本岗位工作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摘自《晋建价协字[2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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