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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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造价员每二年应接受不少于32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造价员继续教育的培训、考核、学时认定和学时登记等具体工作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与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共同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证书”盖“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建设教育培训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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