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造价员考试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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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造价员每三年应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造价员继续教育采用以下形式进行:
(一)参加本省以及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二)参加部、省级以上相关知识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三)参加大专院校有关工程造价专业的课程进修,每小时计1学时;
(四)在市级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每篇计10学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论文每篇计20学时;
(五)编制一项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认可的补充定额,计20学时;
(六)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学时,可计为造价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条造价员继续教育使用省造价管理总站编制的统一教材。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学时认定和将学习结果记入造价员档案。省辖市造价员继续教育的实施方案应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十八条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造价员每三年应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造价员继续教育采用以下形式进行:
(一)参加本省以及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二)参加部、省级以上相关知识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三)参加大专院校有关工程造价专业的课程进修,每小时计1学时;
(四)在市级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每篇计10学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专业论文每篇计20学时;
(五)编制一项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认可的补充定额,计20学时;
(六)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学时,可计为造价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条造价员继续教育使用省造价管理总站编制的统一教材。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学时认定和将学习结果记入造价员档案。省辖市造价员继续教育的实施方案应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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