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У- ֤ȯҵ֤ȯҵ

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 证券考试 >> 证券从业地方报考 >> 北京 >> 文章内容

大力支持证券行业发展创新

2008年6月18日来源:233网校
  中国证监会机构部主任黄红元和风险处置办公室主任吴清昨日做客中国政府网,就实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进展以及当前证券市场的一些热点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继续大力支持行业创新发展
  三年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使全行业面貌为之一新。黄红元认为,其中有几个标志性变化可圈可点:一是证券公司的一些财务漏洞或者长期遗留的历史缺口全部填平,全行业从2006年至今,盈利、财务状况都比较好;二是对证券公司的一些基本业务制度进行了改革,如建立第三方存管制度,证券公司的状况由过去的市场不知道、监管部门不知道,变成了现在的由交易所实时监控;第三,整个证券公司的合规经营意识大大增强,行业后续发展的空间较大。
  不过,在他看来,证券公司还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如单个公司规模都比较小、核心竞争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等。
  为此,黄红元表示,监管层始终支持证券公司的不断创新,无论在任何时候,证券公司以任何方式,只要能够在风险可控、自身可承担风险、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开展多方面的创新,如业务创新、产品创新、组织结构创新、服务创新等,证监会都会大力支持。
  他介绍说,几年来证券公司通过创新求发展已经取得一些成果,如一些具备条件、有实力的证券公司开始实施跨境业务,把机构设到香港。在组织结构方面,有的证券公司开始针对不同区域的需求,把业务进行划分。
  为行业提供完备法律基础
  吴清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在证券公司破产方面的特殊规定做出说明。他说,条例专门辟出一节讲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如果出现破产的问题,如何与法律相衔接,保证证券公司破产时能够比较平稳,同时保护客户利益。条例明确,现阶段对于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个人债权人,它的债权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对它进行收购,有的打折收购,有的在金额比较低时全额收购。这项规定与其他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不同。
  吴清认为,这个条例还为将来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包括证券公司破产清算和重整的报告程序、破产管理人员的指定、期货公司参照进行风险处置等,提供了比较明确的依据。 
  条例规定,对证券公司申请“三中止”的时候,也可以同时申请对关联公司的“三中止”。吴清解释,根据过去几年的经验,处理证券公司违法违规或者有巨大风险的证券公司时发现,很多证券公司会设立一些关联公司,借此进行违法违规行为,如操纵市场或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利用这些关联公司来转移资产。如果不把这些关联公司纳入“三中止”范围,实际上就不可能做到公平、有效地来保护债权者和投资者权益。
  实现市场完全规范任重道远
  对于有网友建议取消涨跌停制度并实行“T+0”交易,吴清明确指出,这两项制度是借鉴了其他市场的做法,交易的技术性安排与市场规范与否没有直接关系。
  黄红元进一步表示,和建立之初相比,当前的资本市场虽然规范化程度已经有很大提高,但还不能说完全成熟或完全规范,整个市场要达到比较理想的状态还需要很长时间。至于从1996年开始施行的涨跌停板制和“T+1”交易,更多地是结合我国市场自身的一些特征。相对而言,在参与者比较分散的市场,投资者短线交易会比较频繁,设立这样的交易措施有助于帮助投资者理性投资。
  “证券经纪人”角色正式诞生
  《证券公司监管条例》中次对证券经纪人的身份和法律地位做出界定。黄红元详细解释,按照法律的规定,证券经纪人首先要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并和证券公司签定委托合同,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而法律也没有规定,证券公司必须雇佣证券经纪人来开展证券业务,而是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经营方式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委托公司之外的人员做经纪人。至于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问题,黄红元说,按照他的理解,估计证券业协会应该履行一定的管理职责。不过,目前有关证券经纪人,各方还没有制定相应的细则,仍有待下一步继续明确。 
  至于是否会因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之间身份、地位不对等而出现“霸王条款”,黄红元认为,证券公司和经纪人如何签订委托合同,行业会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各方基本一致的共识。目前来讲,证券业协会可以做一些探讨性的研究工作,如果具备条件的话,也可以制定一个供未来证券公司和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的合同示范文本,以进一步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Уγ

γרҵ ʦ ԭ/Żݼ
֤ȯͶʹʤ
400 / 400
֤ȯʦʤԾ
400 / 400
г֪ʶ
300 / 300
֤ȯгɷ澫
½Ң
300 / 300

ͨط
1

̲ľ+⿼+2׵ѧ

2
շ

ֵ99Ԫ/
ǰ2׵

3
׷

׿κ½ϰ
͹ٷ̲+ɫ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