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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宣布暂免征收个人证券结算资金利息税

2008年10月29日来源:233网校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26日宣布,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税总局决定自2008年10月9目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比照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l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有关规定,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0%。2007年.为减少因物价上涨对居民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降低广大中低收入储户税负,财政部、国税总局将2007年8月l5日以后孳生的利息由20%减至5%征收个税。今年l0月8日,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l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近一段时间以来,为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保持资本市场稳定,财税政策频频出手。9月19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l0月21日,宣布将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10月22日,又对个人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政策作出调整。财政部部长谢旭人lO月24日还表示,在必要时要出台预防性的、果断的、充分的政策措施,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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