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非经常性损益新规
中国证监会昨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认定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了新的标尺。与2007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相比较,新规不仅拥有新的文件名称,其定义、内容、披露要求等方面也均有重大修改。
根据新规,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新规进一步完善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列举项目,显著的变化是排除了列举项目的“性”,将原规定中“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修改为“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在此基础上,新增加列举项目6项,具体包括: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考试大收集/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此外,新规还对原规定中14个列举项目中的8项进行了修改完善。
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指标,非经常性损益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再融资以及申请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等方面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非经常性损益外延的扩大,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提高“监管门槛”的作用。
新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并明确规定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新规定的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
根据新规,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新规进一步完善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列举项目,显著的变化是排除了列举项目的“性”,将原规定中“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修改为“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以下项目”。在此基础上,新增加列举项目6项,具体包括: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考试大收集/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此外,新规还对原规定中14个列举项目中的8项进行了修改完善。
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指标,非经常性损益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再融资以及申请撤销“其他特别处理”等方面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非经常性损益外延的扩大,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提高“监管门槛”的作用。
新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并明确规定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新规定的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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