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公告
(第1号)
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确定了两地证券及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互认的具体安排。
在这项安排下,内地证券期货专业人员(指拥有有效的内地证券或期货执业资格的中国公民)通过由香港证券专业学会主办的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卷一)(以下简称“香港资格考试”)并符合香港证监会所列的其他发牌条件,便可以申请相关牌照,而无需通过专业知识考试。经此途径取得行业资格的内地专业人员,如拥有内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将被视作符合香港负责人员的行业资格;如持有内地一般的执业资格,将被视作符合香港代表的行业资格。
2011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将继续承办该项考试,现将第一次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考试时间及地点:
考试将于2011年5月21日(星期六)下午2:00至3:30
进行,考场设在上海和深圳。
报名日期及费用:
报名时间为2011年3月8日(星期二)至2011年3月21日
(星期一)。符合报考资格的内地证券期货专业人员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进行网上报名,并按指定的方式及时间缴纳报名费用。报名费用为人民币500元。
报考资格
报考香港资格考试的考生必须为中国公民,并拥有有效的内地证券或期货执业资格,即拥有由:
1.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或
2.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或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有效证券或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报考考生需对其所提交的报考资料及是否符合报考资格的真实性负责。
考试形式及合格线
考试形式为闭卷机考,考试时间90分钟,共60 道单项选择题,每道题目分数相同。合格分数为70%。
考试教材
成功报考的考生可获香港资格考试的《温习手册及样本试题》一本。考生可根据该温习手册内的资料准备考试。
此外,考生准备考试时可参阅下列资料,此清单并不涵盖所有资料。
- ·《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例
- ·由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守则、操守准则及指引
- ·香港证监会网址:www.sfc.hk
- ·香港交易所网址:www.hkex.com.hk
- ·香港金融管理局网址:www.info.gov.hk/hkma/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网址:www.mpfa.org.hk
为反映行业及规则的转变,考试温习手册会定期或在适当时作出更新。考生在考试前应先查看香港证券专业学会的网页(专业考试栏)以取得考试温习手册最新的资料。
咨询电话: 010-66575956 021-61651128-证券服务
背景资料:
关于香港证券及期货业的发牌制度及CEPA下的资格相互认可的有关规定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单一发牌制度于2003年4月1日生效。在该发牌制度下,持牌人可以一个牌照进行不同类别的受规管活动。该条例下受规管活动共有九类。每个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牌照会列明该持有人可进行的受规管活动。该九类受规管活动如下:
受规管活动类别 |
受规管活动 |
第一类 |
证券交易 |
第二类 |
期货合约交易 |
第三类 |
杠杆式外汇交易 |
第四类 |
就证券提供意见 |
第五类 |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
第六类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第七类 |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
第八类 |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
第九类 |
提供资产管理 |
内地证券期货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时,应按照下列对照表(摘录自香港证监会网页www.sfc.hk)被视作已拥有与其当前执业资格相应的香港认可行业资格:
内地执业资格 |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交易专科考试) |
证券交易 (第一类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分析专科考试) |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四类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专科考试)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六类受规管活动) |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
期货合约交易 (第二类受规管活动) |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五类受规管活动) |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专科考试) |
提供资产管理 (第九类受规管活动) |
内地证券期货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时,必须符合《适当人选的指引》及《胜任能力的指引》(可于香港证监会网页下载)所列的准则。根据上表,内地证券期货专业人员虽已符合香港证监会的“认可行业资格”的要求,但根据《胜任能力的指引》,内地专业人员必须通过香港相关的法规考试以符合其“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的要求。详情请参阅香港证券专业学会网站(www.hksi.org)《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考试手册》内的附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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