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规定证券经纪人须“持牌上岗”
证券经纪人的“整顿之风”愈刮愈烈,监管层也开始行动起来。记者获悉,吉林证监局早在今年7月份就下发了《关于规范吉林辖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营销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吉林辖区内各证券经营机构聘用的证券营销人员必须纳入公司员工管理,并且必须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获得吉林省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营销人员执业资格后,方可从事证券营销活动。
考取“双证”方可上岗
根据吉林证监局的规定,证券营销人员是指在证券经营机构专门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业务,其薪金所得与其所招揽客户资产额、交易量或产品销售量挂钩的市场开发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经理、经纪人、代理人、居间人、驻银行网点工作人员等形式的市场营销人员。
证券营销人员应当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政券从业资格并获取吉林省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营销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证券营销活动。证券营销人员是证券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其纳入公司员工范畴统一管理,其在证券交易活动,因执行所属证券经营机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所属机构应担相应责任。
证券营销人员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已经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可由拟聘任的证券经营机构向吉林省证券业协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由协会予于登记注册、并发给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证券营销工作。
不得“一女多嫁”
《吉林省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营销人员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证券营销人员有权要求其服务的机构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但证券营销人员不得兼职,仅能服务于一家证券经营机构。
办法还规定,以下六类人员不得申请证券营销执业资格: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二是、曾因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未满三年者;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市场禁入期限未满者;四是、党政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现职人员;五、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六、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证券营销业务的人员。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十一个证券营销人员的禁止行为:一、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买卖证券;二、与客户或相关人员约定获取不正当利益;三、挪用客户有价证券或资金、以客户名义或利用客户账户买卖证券;四、向客户提供虚假及不负责任的信息,以诱导客户买卖;五、向他人泄露客户的委托事项及有关交易情况;六、因本人或本经营机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七、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八、私下设立非法营业网点、理财工作室;九、与网吧、证券投资咨询软件商合作开发客户;十、面向不特定公众以各种方式(包括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如QQ群、博客等)擅自开展、变相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考取“双证”方可上岗
根据吉林证监局的规定,证券营销人员是指在证券经营机构专门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业务,其薪金所得与其所招揽客户资产额、交易量或产品销售量挂钩的市场开发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经理、经纪人、代理人、居间人、驻银行网点工作人员等形式的市场营销人员。
证券营销人员应当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政券从业资格并获取吉林省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营销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证券营销活动。证券营销人员是证券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其纳入公司员工范畴统一管理,其在证券交易活动,因执行所属证券经营机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所属机构应担相应责任。
证券营销人员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已经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可由拟聘任的证券经营机构向吉林省证券业协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由协会予于登记注册、并发给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证券营销工作。
不得“一女多嫁”
《吉林省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营销人员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证券营销人员有权要求其服务的机构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但证券营销人员不得兼职,仅能服务于一家证券经营机构。
办法还规定,以下六类人员不得申请证券营销执业资格: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二是、曾因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未满三年者;三、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市场禁入期限未满者;四是、党政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现职人员;五、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六、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证券营销业务的人员。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十一个证券营销人员的禁止行为:一、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买卖证券;二、与客户或相关人员约定获取不正当利益;三、挪用客户有价证券或资金、以客户名义或利用客户账户买卖证券;四、向客户提供虚假及不负责任的信息,以诱导客户买卖;五、向他人泄露客户的委托事项及有关交易情况;六、因本人或本经营机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七、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八、私下设立非法营业网点、理财工作室;九、与网吧、证券投资咨询软件商合作开发客户;十、面向不特定公众以各种方式(包括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如QQ群、博客等)擅自开展、变相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推荐
- 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股市运行 2008-12-16
- 尚福林: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方式 2008-12-04
- 尚福林:提高机构资金入市比例 2008-12-04
- 审批新规实施券商今起可申报融资融券 2008-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