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年检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年检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执业证书原件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所在机构年检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年检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所在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做出是否通过年检的审核意见;
(四)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年检结果通知所在机构,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
(五)机构资格管理员办理执业证书年检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或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
(三)不再符合执业证书取得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一)、(三)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暂停其执业。
第五章 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机构执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对机构、执业人员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协会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对所在地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机构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
(二)是否及时履行了规定的备案义务;
(三)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
(四)是否妥善保管了所属执业人员的书面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对机构检查和调查的方式:
(一)与有关负责人谈话;
(二)查阅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查阅人员聘用合同;
(四)调阅执业人员档案;
(五)约请执业人员谈话;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条 对执业人员的调查方式:
(一)与所在机构有关负责人面谈,了解有关情况;
(二)查阅被调查人的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查阅被调查人聘用合同;
(四)调阅被调查人档案;
(五)与被调查人谈话;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检查和调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机构及执业人员对协会或协会委托单位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已取得执业证书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三十四条 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机构弄虚作假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未履行规定的备案义务的,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机构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四)暂停会员资格;(五)取消会员资格;同时给予直接责任人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水平级别认证,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含两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含四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
第三十七条 执业证书申请及年检等相关费用由机构向协会统一支付。
第三十八条 协会对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实行编码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格考试办法、培训办法及水平考试办法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2003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