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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04-01-03 00:00:00


第九条 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人员,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10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 

第十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 

(一)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在信息披露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为机构、个人或他人获取利益的; 

(三)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 

(四)挪用所管理或托管的基金资产的; 

(五)违反基金章程、信托契约等规定进行投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个人累计3次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地方证管办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除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外,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10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投资咨询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人者: 

(一)制造、传播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二)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价格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为机构、个人或他人获取利益的; 

(四)个人累计3次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地方证管办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市场禁人者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证券投资咨询人员,除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外,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10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发行证券井上市的证券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3—10年内停止受理其证券发行或上市的申请;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受理其证券发行和上市的申请: 

(一)采用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证券发行、上市资格所需各种批准文件的; 

(二)申报文件或披露的信息中含有虚假、重大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 

(三)未经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人者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指定报刊和其他信息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人者的人员,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任职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任职。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或者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违反本规定,聘用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人者的人员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地区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贯彻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市场禁入的决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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