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委托
3.3.1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3.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3.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3.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3.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3.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申报
3.4.1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3.4.2 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4.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4.4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3.4.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6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3.4.7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4.8 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
3.4.9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3.4.10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3.4.11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
3.4.12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4.13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4.14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15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3.4.16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限制的规定。
3.4.17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