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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

来源:233网校 2006-07-10 00:00:00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三章 资格考试  
  第四章 命题  
  第五章 考务  
  第六章 纪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资格考试的组织机构,负责资格考试工作。 
  第四条 协会的资格考试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资格考试科目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组成。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由应考人员自选。 
  第九条 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内容包括:证券基本知识,国家有关证券的法律、法规,证券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执业规范等。 
  专业科目包括: 
  (一)证券交易; 
  (二)证券发行与承销; 
  (三)证券投资分析; 
  (四)证券投资基金; 
  (五)根据需要设置的其他科目。  
  第十条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为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同时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协会建立资格考试信息库,记录应考人员成绩和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选报一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基础科目及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合格的,可获得一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基础科目及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合格的,可获得二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由协会颁发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 
第四章 命  题 
  第十三条 资格考试命题应遵循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协会聘任命题专家组织命题,命题专家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自律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社会研究机构的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命题专家按照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依据考试统编教材编写试题。 
  第十六条 命题专家按照协会设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对试题进行编辑,建立资格考试标准化题库。 
  第十七条 考试试卷根据考试大纲、难度系数、知识点的分布等要素,从题库随机抽取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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