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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赴港创业板上市指引

来源:233网校 2006-06-28 09:23:00
今后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均可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中国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经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有优先权。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指引规定,为确保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有序进行,凡符合指引所列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均可自愿由上市保荐人代表其向证监会提交申请。 
  在上市条件方面,指引规定,申请人必须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指引同时公布了审批程序:在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的3个月前,保荐人须代表公司向证监会提交所需文件,同时抄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证监会就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会商国家经贸委;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自收到公司的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函告公司,抄送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外汇局;不同意受理的,应说明理由;被同意正式受理申请的公司,须向证监会提交进一步的文件,经审核合规,而且在正式受理期间外经贸部、外汇局和财政部等部门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证监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经批准后,公司方可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 
  指引规定,香港联交所认可的创业板上市保荐人方可保荐境内企业到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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