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网上委托系统专职管理维护人员名单及简历;
5、执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的情况汇报;
6、网上委托业务的管理制度;
7、计划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单,内容主要包括通信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在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代码及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席位(分支席位)代码等;
8、 与客户签订网上委托协议范本、《风险揭示书》范本及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有关网上委托的所有资料;
9、网上委托系统的简要系统分析报告和系统设计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网络结构、实时监控、身份识别、传输加密、数字签名、网络隔离、风险防范等方面遵循的技术标准及技术实现策略、网络通信方式及网络接入方式等,并提供简要的网络结构和功能图;
10、 系统测试报告,包括系统峰值容量、响应与延迟指标、容错能力、可靠性及有关系统配置的重要数据等;
11、系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包括信息传播及转移委托方式、数据及系统恢复措施等;
12、国家权威机构提供的系统、有关产品、管理维护制度的安全性测评认证证书或其他有关质量监督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13、公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互联网入口站点地址;
14、公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风险控制方案,包括控制网上委托有关风险的技术、管理、业务等方面的措施,如公司自定的网上单笔委托限额及单个交易日成交限额等;
15、网络接入提供商、系统集成商、硬件和软件提供商名单及其他关联企业名单;
16、网上委托系统中主要硬件及软件的规格型号及版本;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最长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获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采用相同的技术系统和业务规则,在原未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分支机构增加此业务时,应由证券公司总部将上述材料中与该分支机构有关的部分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获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对正在运行的网上委托技术系统进行重大升级或对业务管理制度作出重大修订时,应将上述材料中有关变化的部分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获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本公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工作总结。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网上委托业务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网上委托业务许可。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有关情况纳入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年检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