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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233网校 2006-06-30 11:12:00

  第四章 安全保障要求
  第十二条 主体单位应建立以安全组织体系为核心、安全管理体系为保障、安全技术体系为支撑的全面信息安全体系,保持三个体系稳定、均衡发展。
  第十三条 主体单位应建立明确的信息安全组织体系:
  (一) 建立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三层工作关系,明确信息安全主管领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指定信息安全执行岗位;
  (二) 设立专职的安全管理员和安全审计员岗位,分别负责信息安全工作的实施和审计;
  (三) 通过多种安全培训方式加强信息安全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信息安全工作人员的技能水平,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 主体单位应建立全面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一) 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策略和全面、可操作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和规范信息系统的安全规划与建设,确保策略和制度得到恰当的理解并得到有效的遵循和执行;
  (二) 加强信息系统资产安全管理,保护信息系统设备、软件、数据和技术文档的安全,实行信息系统资产管理责任制,实现等级管理、密级管理,重点保护核心信息系统资产的安全;
  (三) 强化信息系统的物理安全保护,执行严格的机房安全管理、环境安全管理和有效的物理控制措施;
  (四) 建立信息系统网络、系统、应用等各层面的安全管理流程,实现对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各个阶段的安全管理,开发与运营独立管理,严格执行日常的实时管理和定期管理工作;
  (五) 实现对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管理,对信息资产、威胁和脆弱性的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预防性的保护,选择适用、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主体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技术体系:
  (一) 建立完善的安全预警体系,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二) 强化现有的安全防护体系,实现对核心业务系统的重点保护;
  (三) 建立有效的安全监控体系,监控核心业务系统,为进一步完善信息安全体系提供决策依据;
  (四) 建立全面的应急响应体系,制定规范、完整的应急处理和响应流程,定期进行应急恢复的演练和测试,完善信息安全通报机制;
  (五) 按照不同的安全保护等级建立相应的灾难恢复体系,定期进行灾难恢复的演练和测试,确保灾难发生后能够充分发挥备份的效能,降低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情况组织安全检查,检查方式包括自检查、委托检查等方式。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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