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币普通股(股)发行审核程序
人民币普通股(股)发行审核分为预选和审批两个阶段。
(一)预选阶段
1、中国证监会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
按照"总量控制,限定家数"的管理方法,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要求及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及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
2、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推荐
申请发行股的企业,应首先向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在中国证监会下达的股票发行家数指标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推荐预选企业,并报送企业预选申报材料。
3、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受理预选材料
发行部根据《1997年计划内企业预选材料目录》(证监〔1997〕13号文件附件)规定的内容,审查企业预选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且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也已出具关于申报材料有关内容符合真实、公正、合规标准承诺函的企业,受理其申报材料,并登记受理时间。
4、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发行部在受理企业预选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预选材料分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和国家经贸委,分别就基建或技改项目的可行性、相关批文的合规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意见。两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中国证监会预选审核
预选材料分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和国家经贸委15个工作日后,发行部开始对企业改制方案、资产重组方案、收购兼并方案和财务会计资料等进行审核,并在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选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经贸委的意见和预选审核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初步确定企业股权结构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方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同意,由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另行推荐其他企业。
(二)审批阶段
1、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初审
企业通过预选后,应聘请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
定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并制作正式申报材料,报送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初审。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发行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 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完成初审并出具意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企业发行股票的正式申报材料。
2、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受理申报材料
发行部对符合《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标准格式》要求的企业,受理其正式申报材料,登记受理时间,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3、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
发行部根据《公司法》、《股票条例》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反馈意见。企业和中介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材料后,送发行部验证确认。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虚假等违规嫌疑的,中国证监会将组织调查。扣除企业修改材料和调查企业的时间,发行部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4、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企业申报材料经发行部审核合格的,将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代表、社会有关专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人员组成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将在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发审委表决通过的,方可批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有条件表决通过的,该企业申报材料须根据发审委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经修改符合要求的,方可批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否决的,该企业申报材料退回有关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
5、发审委审议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企业股票发行的具体时间,按程序核发准予公开发行股票的批文。
二、配股审核程序
配股审核分为五个步骤:
1、地方政府初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配股的决议后,须聘请中介机构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报材料,报公司所在地政府初审。地方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送中国证监会。
2、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受理申报材料
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对符合《上市公司配股申报材料的标准格式》,且申报材料齐备、制作符合要求的,受理其申报材料,通知公司和主承销商,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只发行股的公司,配股申报材料由上市公司部负责受理;只发行股的公司,配股申报材料由国际业务部负责受理;同时发行股和股的公司,由上市公司部负责受理。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审核
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根据《公司法》、《股票条 例》、《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规和文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配股的公司和主承销商反馈意见。
上市公司按要求对申报材料作出修改或补充后,由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对公司的配股资格提出审核意见。扣除公司修改材料和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违规嫌疑进行调查的时间,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的审核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4、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
公司申报材料经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审核合格后,提交由中国证监会有关部室负责人组成的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将在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方式表决。表决通过的,方可批准其配股;有疑问的,委员会将作出暂不表决的决定,由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将委员会的意见反馈给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要求公司继续修改、补充材料或履行有关的法律程序;
表决未获通过的,由上市公司部或国际业务部以正式文件的方式通知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通不过的,不批准其配股申请。
5、配股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按程序核发准予实施配股的批文。
三、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发行审核程序
股发行审核分为预选和审核两个阶段。
(一)预选阶段
1、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推荐
申请发行股的企业,应首先向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根据《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以下简称《股规定》)进行初选并出具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2、中国证监会确定预选企业
中国证监会收到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推荐材料后,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发行股的预选企业(发行面值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须由中国证监会报国务院审批),并将结果通知有关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
(二)审批阶段
1、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初审
企业在接到被列为股预选企业的通知后,应聘请中介机构按《股规定》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作发行申报材料。发行申报材料由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送中国证监会。
2、中国证监会国际业务部受理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企业发行申报材料及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的初审意见后,由国际业务部负责受理,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3、中国证监会国际业务部审核
国际业务部根据《公司法》和《股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自正式受理之日起,扣除企业修改材料和中国证监会对企业违规嫌疑进行调查时间,国际业务部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4、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企业申报材料经国际业务部审核合格的,将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代表、社会有关专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人员组成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发审委将在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发审委表决通过的,方可批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有条件表决通过的,该企业申报材料须根据发审委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经修改符合要求的,方可批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否决的,该企业申报材料退回有关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
5、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将按程序核发准予发行股的批文。
(三)股增资发行审批
股公司增资发行股,比照股首次发行审批阶段的程序办理,在股增资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
四、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审核程序
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审核分为三个步骤:
1、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推荐
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企业,应首先向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规定的条件进行初选并出具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2、中国证监会确定预选企业
中国证监会收到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报送的推荐材料后,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预选企业名单,报国务院批准后,将结果通知有关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
3、中国证监会审批
企业在接到被列为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后,应聘请中介机构按照境内外有关法规和规则的要求,制作并报送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 必备条款》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由中国证监会按程序正式行文,批准其在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具体上市事宜由公司自行向境外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出,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以上各类审核程序和收费项目,是中国证监会进行股票发行及配股审核工作的唯一标准。除此之外,并不存在其他额外程序和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