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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来源:233网校 2006-07-05 09:55: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积极开展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与监管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进行规范类证券公司
的评审与持续评价。
  第三条  规范类证券公司达到《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96号)及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评审标准有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评审成为创新试点证券公司。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要先行完成摸清风险底数的工作,并由注册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了核查。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风险、规范经营情况,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客户托管的国债、企业债等客户资产的安全状况,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业务的规模和规范运作情况,经纪业务规范运作情况,以及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债务、账外经营情况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清理方案,并承诺自报送申请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整改清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应严格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13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实施符
合独立存管要求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确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公司自有资金,确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完整、透明、可控、可查。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及实施情况应通过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组织的评审。向协会报送申请材料时,申请评审的公司应不存在挪用或占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况,并承诺今后不发生挪用或占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行为。
  第六条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严格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运作,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管理业务合同向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对违规
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债券回购业务已切实采取措施进行清理,并承诺不占用客户托管债券进行回购,不占用客户回购融入的资金,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条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应严格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等有关要求进行规范,根据有关规定对自营账户向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报备,并承诺自报送申请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对自营业务的清理规范。
  第八条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做出的承诺承担直接责任,并明确责任追究和责任承担的方式。
  第九条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的有关规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及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其科学合理、周密完整并有效执行。
  第十条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应确保公司股权清晰,股东出资真实、完整、足额到位,不存在以下行为:
  (一)抽逃资本、虚假出资;
  (二)委托他人行使股权;
  (三)股东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产;
  (四)违法向股东、关联方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 
  第十一条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应确保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的要求,守法、规范、诚信、勤勉执业,不存在聘用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履
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立并持续经营一年或一年以上;
  (二)综合类(含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最近1年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三)最近一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
  (四)最近一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 
  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20%,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五)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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