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参股期货公司的,适用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2002 年 5 月 17 日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7 号)、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41 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住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42 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解散、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46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5]15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