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职权;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会议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 3 年。
第四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
(三) 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四) 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五) 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六)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的职权;
(七)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至 2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 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董事会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会秘书负责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期货交易所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
第四十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职权;
(三)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1 至 2 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
(二) 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三)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四)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制期货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