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取得
第八条 申请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下列人员可以免于资格考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一)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在期货、证券或相关业务管理岗位工作 5 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管理工作 20 年以上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和次数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二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组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四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报考资格。
第十五条 对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申请人,由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种类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