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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报价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08-01-03 08:38:00

    中证协发[2007]173号

               
    各主办报价券商:
    为提高股份报价公司信息披露水平,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现就股份报价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股份报价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管理层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报告期内定向增资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二、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三)协会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三、股份报价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报价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半年度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主办报价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主办报价券商应督促股份报价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对于预计不能按时披露半年度报告的股份报价公司,要求其就不能按时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等事项做出公告。股份报价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的,主办报价券商应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五、股份报价公司可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自愿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股份报价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季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报价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季度报告全文;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三)主办报价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股份报价公司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应通过“报价转让信息披露平台(bjzr.gfzr.com.cn)”披露。通过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报价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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