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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修订版《交易规则》解读

来源:233网校 2011-01-17 11:25:00
  《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解读之三:明确交易细节,增加交易环节透明度
  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哪些交易细节?
  为加深投资者对于交易所证券交易实现机制的理解,《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对一些交易细节进一步进行明确,主要包括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方式、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内容的具体定义和对于价格过低的证券的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竞价范围设置方式等问题。
  二、深市集合竞价的成交价采用什么样的确定方式?
  《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规定,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
  目前,深交所交易系统在实现上述规则时,如果存在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一)、(二)、(三)条件,还增加了对这些价位上买累积量和卖累积量的判断,以保证成交价的公平性。这些判断条件有:
  (1)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
  (2)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本次修订将上述判断条件加入到规则当中。
  三、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内容的具体定义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有其他含义。本次《交易规则》修订,明确了这几种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的特殊情形,便于投资者理解区分:
  (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上市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二)恢复上市股票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暂停上市前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或恢复上市前最近一次增发价;
  (三)基金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证券除权(息)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除权(息)参考价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当证券价格过低时,其价格涨跌幅限制或有效竞价范围如何设置?
  在特殊情况下,当某只证券价格过低时,很容易发生“涨不动”和“跌不动”的情况。例如某只非ST类股票前收盘价为0.04元时,则当日按照一般的涨跌幅限制价格计算公式,涨跌幅限制价格应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0.04×(1±10%),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取至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仍为0.04元。
  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明确了证券价格过低时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即“当证券价格过低,导致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时,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按照上述例子,该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区间将为[0.03,0.05]元。
  证券价格过低时有效竞价范围的设置与涨跌幅限制价格的原理相同。
  《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解读之四:优化监管措施,强化对市场交易风险的防范
  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在监管机制方面有什么变化?
  在监管机制方面,《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变化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调整了ST类股票异常波动触发指标,将原有两套触发标准(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以及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达到涨跌幅限制价格)统一为偏离值累计指标,并将指标调整为±12%。二是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将证券公开信息披露的范围由“前三只”证券扩大为“前五只”。三是明确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的相关指标。四是根据交易所近几年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重点监控的事项,新增了异常交易情形的具体描述。五是当发生交易异常情况时,增加了交易所暂缓进入交收的有关处理措施。
  二、目前ST类股票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规定,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即属于异常波动。同时,2007年本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ST、*ST和S股票异常波动和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中,将ST、*ST和S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达到涨跌幅限制价格也纳入异常波动范围,交易所将对这两类型的异常波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相应进行信息披露。
  为合理定义ST类证券异常波动,减少证券过多的停牌,保证交易的连续性,交易所近年来对交易异常波动的指标阀值进行了测算,将原有两套触发指标统一为按偏离值累计指标,并将原有15%的偏离值指标调整为12%,以提高ST、*ST交易异常波动停牌制度的针对性。《交易规则》修订后,如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交易所将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未股改S类股票同样适用该项规定。
  三、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方面有何修订?
  与2006年相比,深圳市场挂牌上市交易的证券数量已大大增加,本次《交易规则》在证券公开信息方面扩大了信息披露范围,将原来达到披露条件的前三只股票调整为前五只,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同时,本次修订还增加了对证券涨跌幅偏离值计算参数选取的说明,规定单只证券达到涨跌幅限制(可能为9.99%、10.01%等)的,涨跌幅偏离值取涨(跌)停板对应的涨跌幅限制比例(如±10%)计算,避免规则歧义。对于中小板涨跌幅偏离值计算的参照指标,本次将原稿中“中小企业板指数”修订为“中小板综合指数”,并增加了创业板涨跌幅偏离值计算的参照指标。
  四、修订后的无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的风险控制措施是什么?
  本次修订,交易所将《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以及《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两项通知进行整合,统一了中小企业板与创业板的盘中临时停牌阀值,并将盘中临时停牌有关内容纳入《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明确股票上市首日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风险控制措施,便于投资者熟悉理解。修订后的风险控制措施为:
  (一)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二)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三)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的,临时停牌至14:57。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本所可以视盘中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阀值,或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制措施。
  五、深交所对证券交易的重点监控事项包括哪些?
  在总结近年来市场异动的新情况、新特点,以及市场监管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的基础上,本次修订对证券交易监督事项进行了针对性地补充和完善,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扩大和细化重点监控事项的范围,将第六章由“交易行为监督”修改为“证券交易监督”,除保留了影响证券交易价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外,新增了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证券买卖时间、数量、方式受到相关法规规则明确限制的两类重点监控的事项,同时将证券交易“价量明显异常情形”单列并有专门条款予以具体描述;二是针对性地完善了“异常交易行为”的情形,将近年来市场较为关注的“涨停板敢死队”行为、季末年末或相关衍生品结算日等敏感期蓄意拉抬打压股价、通过虚假申报影响开盘价等异常行为明确为重点监控行为。
  六、交易异常情况处理措施有何变化?
  本次修订为与《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衔接,在《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中,相应新增“暂缓进入交收”处理措施,为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应急处理提供依据;同时,针对交易所可能因特殊事件如为汶川地震遇难者默哀而临时停市的情形,新增深交所可根据证监会要求临时停市的条款。
  《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解读之五:顺应市场发展趋势,预留业务创新空间
  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中为未来可能的业务创新预留空间的表述有哪些?
  第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对债券和债券回购申购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做了调整,并降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门槛,以配合未来交易所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连通需求。第二,考虑到未来交易所市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非标准化产品交易需求,《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增加了“经证监会批准,特定交易品种可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协议交易”的表述,引入协议交易概念,便于后续根据市场需求,灵活制定协议交易具体规定。第三,考虑到未来创新金融产品的推出及交易机制的革新,本次修订在部分条款上采用灵活的表述,如增加“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等规定,为业务创新预留调整空间。
  二、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方面做了什么调整?
  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方面的调整主要在两个方面:第一为将债券和债券回购申报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调整为0.001元。第二为调整了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大宗交易的门槛。
  为了活跃债券大宗交易市场,深交所已于2009年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降低了债券和债券回购品种单笔最低门槛,此次修订在《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中做了相应的调整。调整之后,对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品种大宗交易单笔最低门槛的要求如下:
  (一)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三、综合协议平台的交易品种上有无变化?
  此次修订,协议平台在交易品种上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但是在规则中增加了“经证监会批准,特定交易品种可在综合协议平台进行协议交易”,引入了协议交易的概念,为未来适应市场需求,允许非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所协议平台交易,预留空间。
  四、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中还有哪些预留业务创新空间的表述?
  考虑到未来创新金融产品的推出及交易机制的革新,《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本次增加了“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等较为灵活的表述,为交易所创新交易机制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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