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4〕137号
各会员单位、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和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规范开展业务,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证券公司要切实按照《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规范开展柜台市场业务;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按照《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好报价系统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实施后,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在报价系统报价、发行、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证券公司无须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
附件:
2.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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