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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关于建立全国证券自律协调体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4-11-25 15:10:00
  • 第2页:附件

附 件

关于建立全国证券自律协调体系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37号)有关支持市场自律组织履行职能、健全跨部门监管协作机制的要求,充分发挥证券行业自律组织在监管转型和证券行业创新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中证协)与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地方协会)建立全国证券自律协调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搭建协调机制,加强沟通联系,拓宽自律协作与服务协同的深度与广度,实现资源共用、优势互补、成果共享。
  (二)基本原则。坚持独立、协商、平等、自愿的原则,地方协会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作为特别会员加入中证协,纳入中证协的自律体系;中证协对地方协会提供工作支持和服务合作。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形成自律协调体系。
  二、协调机制
  (三)加强业务合作。中证协建立信息传导工作机制,及时传递监管政策、自律信息、行业动态,组织总结、交流和宣传地方协会的特色工作和先进经验;邀请地方协会参与中证协举办的业务交流和研讨活动;为地方协会提供业务支持;为地方协会工作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开放远程培训系统权限;委托地方协会开展相关工作并支付相应费用。
  (四)统一自律原则。地方协会在开展自律管理与服务及接受中证协委托工作中,应遵守中证协的章程以及规范、指引等自律规则。
  (五)实现信息共享。中证协与地方协会共同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会员信息、产品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培训信息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信息传导和信息使用的时效性,增强自律管理和服务能力。
  (六)健全沟通机制。中证协设立自律协调专业委员会,作为特别会员的地方协会,应当派员加入自律协调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建立例会制度,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及时调查、收集、整理并反映地方协会的动态、意见和建议,协商解决在与中证协合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巩固自律协调体系。
  (七)提升自律服务能力。加入全国证券自律协调体系的地方协会应当始终不渝地坚持“自律、传导、服务”的宗旨,倾听会员心声,反应会员动态,传导会员意志,服务会员需求,汇聚会员智慧,激发会员活力,发挥会员特长,自
  律会员行为,支持会员创新,促进会员发展。
  三、自律合作
  (八)加强会员自律协作。制定、完善会员自律管理规则及相关工作指引;督促会员执行中证协自律规则;按照规定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建立完善会员诚信记录。
  (九)支持会员创新发展。组织会员调查研究,支持会员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为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支持会员推出创新业务(产品),参与中证协的创新业务(产品)的有关工作;及时总结分析本地区会员创新发展状况,提出工作建议。中证协对地方协会的行业创新业务自律管理工作给予支持。
  (十)加强对会员相关业务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证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证协相关规则,建立健全本地区经纪业务、投资顾问业务和业务承揽等自律规则,督促会员加强客户服务、反对不正当竞争。中证协协调地方协会规范相关业务的自律管理工作。
  (十一)做好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等工作。建立考试信息联动机制;做好宣传推广、咨询及考务管理等工作;及时反馈本地区考务情况。中证协确定地方协会考试工作方案,提供相应支持;支持、鼓励地方协会开展随报随考等工作,协助有条件的地方协会进行考点建设;探讨与地方协会的考务合作机制。
  (十二)持续开展证券从业人员培训。组织本地区证券从业人员培训;积极开展面授专项培训合作。中证协提供相关师资和经费支持;支持地方协会提升培训能力和水平,开展本地区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
  (十三)强化证券从业人员管理。在中证协建立的统一规范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证券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建立完善证券从业人员诚信记录。中证协完善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共享证券从业人员信息。
  (十四)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加强本地区投资者教育与服务工作,组织并监督检查会员的投资者教育与服务工作;合作开展投资者教育与服务有关活动;参与中证协投资者教育与服务活动;强化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推进本地区会员按照统一标准及依据进行投资者分类,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十五)建立健全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建立健全本地区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按照要求向中证协报送证券纠纷的受理和调解情况。中证协依据“统一协调,属地调解”的原则,与地方协会合作开展证券纠纷调解工作,通过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系统与地方协会沟通衔接。中证协支持地方协会开展诉调对接、仲调对接和信调对接实践;鼓励地方协会在建立调解队伍时优先聘用中证协聘用的证券纠纷调解人员;为双方协作开展的纠纷调解工作提供相应支持;为经地方协会推荐、中证协聘用的证券纠纷调解人员提供免费培训。
  (十六)落实推进参与“打非”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协调处理本地区会员和投资者举报的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及时发布经查实的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处罚信息,及时公布并更新中证协发布的“打非”黑名单;配合中证协建立非法证券活动信息联动机制和联系人制度,做好本地区的“打非”宣传工作和本地区会员参与“打非”工作检查。
  (十七)加强诚信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推动本地区会员自觉参与诚信创建工作,践行社会责任,倡导会员持续、深入参与各类公益活动;开展诚信建设的合作与交流,实现诚信信息的交换互通。合作开展诚信建设宣传与交流活动。
  (十八)做好自律监察和联合执业检查。在中证协建立的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自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自律监察合作体系,互相移送适合的自律监察案件;参与、配合中证协组织开展的各项联合执业检查工作;参与执业检查后相关自律规则的评估、制定、修订工作。中证协可以委托或授权地方协会对相关自律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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