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入会登记
第一条 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规定的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查看: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申请入会的机构登记注册时,应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成为协会会员的公函(原件);
(二)填写完整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登记表》(原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第二条 协会会员部具体受理入会登记注册申请。
协会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会登记注册有关事项的核实工作,向符合入会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备的申请机构发送《关于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通知申报材料不齐备的机构补充材料;函告不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机构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三条 申请机构在收到《关于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20个工作日后可到协会领取会员证书。领证时,需携带《关于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单位介绍信、入会费付款凭证。
第二章 变更登记
第四条 会员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在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并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变更登记文件:
(一)会员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会员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会员单位注册地变更的;
(四)会员单位注册资金变更的;
(五)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六)会员单位会员代表变更的;
(七)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八)会员单位办公地点变更的;
(九)会员单位联络员变更的;
(十)会员单位通讯方式变更的。
第五条 会员单位发生第四条第一、二款变更事项的,在函告的同时应向协会提交以下变更登记文件: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变更登记表》(原件);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书(原件)。
第六条 会员单位发生第四条第三、四、五款变更事项的,在函告的同时应向协会提交以下变更登记文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其中发生第四条第三款变更事项的应提供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书(原件)。
第七条 会员单位发生第四条第六款变更事项的,在函告的同时应向协会提交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书(原件)与变更后的会员代表简历。
第八条 协会收到会员单位有关事项变更的文件,为其及时更新会员登记数据。
对发生第四条第一、二、三、六款变更事项的会员单位,协会应为其更换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单位领取变更后的会员证书时,应携带单位介绍信。如需邮寄,需做出书面说明,并注明详细地址及收件人。
第十条 若会员单位会员证书丢失,应及时函告协会并申请补办。协会在备案后为其补办会员证书。
第三章 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会员条件的;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非特别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根据理事会决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原会员所持《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书》,同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三条 本程序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