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荐机构、上市公司:
为加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现予以发布。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10年修订)(深证上〔2010〕433号)和《关于启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保荐业务专区”并建立保荐业务代表制度的通知》(深证会〔2010〕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见下一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