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行《规定》为我会2009年5月发布,于2010年5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现在是第二次修订。近年来,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对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合规管理、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培育核心竞争力,发挥了正向激励作用,得到行业和市场认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分类监管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督促行业优化合规风控水平,聚焦主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我会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研究修订了《规定》。
2017年6月2日,我会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6月17日,共收到21家单位(其中证券公司20家、行业自律组织1家)、4名个人合计69条反馈意见。从反馈情况看,各方均认为《规定》整体较为成熟。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我会综合考虑行业现状和监管实际,对《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规定》共7章35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维持分类监管制度总体框架不变,集中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不改变现行的以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主的评价体系和有效做法,仅对相关评价指标结合行业实际和监管需要进行优化。
二是完善合规状况评价指标体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完善日常监管措施及针对立案调查、风险事件的扣分规则,引导监管部门用好用足监管措施。客观、准确体现不同类别公司在持续规范运营上的差异,引导公司按照监管导向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三是强化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促进行业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更新风险管理评价内容,提高净资本加分门槛,引导证券公司提升资本实力、引入高端专业人才、完善风控基础设施,形成精准计量各类风险、动态监测监控和有效应对风险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四是突出监管导向,引导行业聚焦主业。优化原有的市场竞争力指标,剔除部分偏离主业、过度投机的业务因素影响,增加反映公司综合实力、跨境服务能力等因素的指标,引导证券公司突出主业、做优做强,提升国内国际竞争力。
五是为持续完善评价体系留出空间,增强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增加授权条款,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条件具备时对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管理能力、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进行专项定量评价,逐步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在分类评价中的比重,确保分类评价结果切实管用、持续有效,不断提高监管资源配置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