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行《规定》为证监会2011年4月发布,分类评价成为有效的监管抓手和引导工具,对促进期货公司合规经营和稳健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期货市场改革开放取得积极进展,期货公司业务模式和监管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变化,进一步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引导期货公司在新形势下专注主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做优做强,提升服务能力和竞争力,证监会在充分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研究修订了《规定》。
2018年10月30日,证监会就修订《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认真梳理研究反馈意见,综合考虑行业现状及监管实际,证监会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规定》。
《规定》共七章五十一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优化加分指标,包括将服务国家战略纳入专项评价、新设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大类、微调部分指标的评价标准等内容。二是调整扣分指标,包括重组风险管理能力指标、调整特定情形扣分项目、细化措施和处罚扣分项目、扩充适用降级处理的严重违规情形等内容。三是完善评价程序,包括适当增加自评内容、合理安排初审分工、明确监管协作要求等内容。
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强组织衔接和统筹协调,按新规做好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
【第5号公告】《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9〕5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