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19〕304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强化债券信用风险管理,维护债券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就特定债券转让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深交所挂牌转让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特定债券),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转让,存在不适宜转让情形的除外:
(一)发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包括未按约定履行回售、分期偿还、加速清偿等义务,下同);
(二)发行人发行的其他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三)深交所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定债券简称前冠以“H”字样。特定债券的转让结算及转让信息揭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资金划付、债券注销及终止转让等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规定。
三、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不能按约定分配收益等情形的,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转让。
四、市场参与人违反本通知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有关规定的,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将根据有关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受让特定债券的风险知悉书必备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5月24日
关于受让特定债券的风险知悉书必备条款
本风险知悉书的列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特定债券转让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转让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特定债券转让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定债券受让方受让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转让的特定债券前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定债券的投资风险。在此基础上,自愿参与特定债券转让,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一、特别提示
证券交易所为特定债券提供转让服务,不构成对特定债券的价值、收益及兑付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任何保证,特定债券转让的资金和权益处分的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二、特定债券相关特别风险
(一)偿付风险
特定债券本息偿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已构成违约,发行人很可能无法足额支付本息,受让此类债券将承担较高的偿付风险。
若债券违约,受让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约定或其他市场化方式参与违约处置,维护自身权益;但存在处置周期长、成本高,且最终受偿情况具有较大不确定的风险。
此外,特定债券最终可能通过非货币资产进行偿付。
(二)流动性风险
特定债券的潜在投资者范围相对较小,且转让方式单一,受让此类债券后可能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以合理价格转让出去,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三)信息披露风险
特定债券发行人可能无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参与此类债券投资可能无法相对便利地获取充分信息以做出投资决策。
三、注意事项
(一)转让结算事项
特定债券仍使用原债券代码,债券简称前冠以“H”字样。受让方已知悉特定债券的转让、结算事项与其他债券存在差异,在受让特定债券前,已认真阅读并知悉《通知》等有关规定。
(二)尽职调查事项
受让方已主动调查并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本次债券相关风险状况,并已充分向转让方了解特定债券相关权利义务事项,包括发行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转让方披露的全部信息、债券权利是否存在限制或附特殊约定或承诺、是否已接受部分清偿、是否已申报债券回售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债券转让的重要事项。
受让方已通过查阅相关规则及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和掌握本风险知悉书未能详尽列明的特定债券的其他所有风险,并已充分评估并确认能够自行承担所受让特定债券可能的投资风险和投资损失。
(三)风险处置事项
如特定债券发生违约,受让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约定或其他市场化方式参与违约处置,维护自身权益,不得发表煽动性或恶意言论、缠访闹访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维权,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合规承诺事项
受让方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本次转让不存在欺诈、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本机构对《关于受让特定债券的风险知悉书》载明的内容已经充分理解,承诺自愿承担受让特定债券的投资风险,承诺将依法、理性参与违约处置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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