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证券从业 > 指导快报 > 政策法规

深交所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05-28 08:07:00

深证上〔2019〕30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强化债券信用风险管理,维护债券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就特定债券转让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不含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特定债券),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转让,存在不适宜转让情形的除外:

(一)发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包括未按约定履行回售、分期偿还、加速清偿等义务,下同);

(二)发行人发行的其他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三)深交所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定债券发行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在转让起始日前及时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定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及转让起始日期;

(二)特定债券的转让及结算交收安排,包括转让方式、计价方式、结算交收模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等;

(三)特定债券信用风险及化解处置情况、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措施及相关投资风险等;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发行人或者受托管理人未及时发布前述公告的,深交所可以督促发行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及时发布公告并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特定债券进行转让的相关事宜。

三、特定债券简称前冠以“H”字样,采用全价方式进行转让,可以采用意向申报、定价申报、成交申报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申报。申报数量为1张或其整数倍,不设申报价格范围限制。深交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深交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即时公布债券转让的报价信息。

四、特定债券的受让方仅限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持有特定债券的其他投资者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审慎评估特定债券受让方是否符合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确认其具有投资特定债券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受让方应签署特定债券转让风险知悉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

五、特定债券转让方应当将其知悉的关于拟出让特定债券相关权利义务事项及其他可能影响特定债券转让价格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受让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债券转让方披露的全部信息、债券权利是否存在限制或附特殊约定或承诺、是否已接受部分清偿等。

受让方应当对影响特定债券权利义务的相关事项进行主动调查,结合自身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充分评估并确认能够自行承担所受让特定债券可能的投资风险和投资损失。

六、市场参与人参与特定债券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禁止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受托管理人应当为转让双方的转让协商和履行相关义务等,提供协助配合及相关便利。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为转让双方参与转让提供相关服务,告知其特定债券转让规则及注意事项,督促并监督转让双方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八、特定债券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转让期间,发行人、增信机构、受托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信用风险化解处置等义务,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行使追偿等权利。

九、中国结算为特定债券的转让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服务,根据深交所发送的转让成交数据办理资金与债券的清算交收,并提供变更登记、证券持有人名册、资金偿付等相关服务。中国结算不计算发布特定债券的应计利息。

十、特定债券转让期间,发行人、受托管理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切实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应当通过深交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或者以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

发行人原则上应当按规定或约定披露定期报告,并重点披露后续偿债及风险处置安排。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披露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启动特定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达成资产处置或债务重组、进入破产程序及信用风险化解处置等重要节点,及时披露有关处置工作相关安排、进展情况及其对特定债券偿付可能产生的影响。

拟披露的信息预计将影响特定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或有其他合理理由的,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可以申请暂缓披露或者仅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特定债券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或通过适当方式向特定债券持有人公平披露相关信息。

十一、发行人或其他相关方拟向债券持有人划付资金、注销债券的,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材料,经审核后,中国结算根据深交所发送的通知要求办理:

(一)委托办理申请文件;

(二)有效的偿付方案;

(三)债券持有人认可偿付方案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需要);

(四)司法冻结、质押等权利受限部分债券的相关安排(如涉及);

(五)深交所、中国结算认为必需的其他材料。

深交所、中国结算根据本通知规定办理划付资金、注销债券的相关业务,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十二、特定债券属于部分申报回售情形且发行人未按约定支付回售资金的,可以在与未申报回售部分相区分的情况下进行转让。在技术系统就已申报回售部分、未申报回售部分可区分前,已申报回售的特定债券持有人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撤销回售申报,并进行转让。

十三、特定债券根据偿付方案偿付完毕、存在不适宜转让情形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深交所可以终止该特定债券转让。中国结算根据深交所通知办理退出登记。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消除且债券仍存续的,深交所可以终止该债券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转让,并安排其按照相关规定继续上市交易,债券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十四、技术系统改造完成前,投资者存在交易诉求的,可通过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在深交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提交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中国结算根据深交所通知办理债券转让过户。

十五、债券兑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发布公告明确提示风险的,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转让。

十六、本通知未尽事宜,适用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规定。

十七、市场参与人违反本通知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有关规定的,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将根据有关业务规则,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受让特定债券的风险知悉书必备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5月24日

关于受让特定债券的风险知悉书必备条款

本风险知悉书的列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特定债券转让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转让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特定债券转让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定债券受让方受让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转让的特定债券前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定债券的投资风险。在此基础上,自愿参与特定债券转让,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一、特别提示

证券交易所为特定债券提供转让服务,不构成对特定债券的价值、收益及兑付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任何保证,特定债券转让的资金和权益处分的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二、特定债券相关特别风险

(一)偿付风险

特定债券本息偿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已构成违约,发行人很可能无法足额支付本息,受让此类债券将承担较高的偿付风险。

若债券违约,受让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约定或其他市场化方式参与违约处置,维护自身权益;但存在处置周期长、成本高,且最终受偿情况具有较大不确定的风险。

此外,特定债券最终可能通过非货币资产进行偿付。

(二)流动性风险

特定债券的潜在投资者范围相对较小,且转让方式单一,受让此类债券后可能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以合理价格转让出去,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三)信息披露风险

特定债券发行人可能无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参与此类债券投资可能无法相对便利地获取充分信息以做出投资决策。

三、注意事项

(一)转让结算事项

特定债券仍使用原债券代码,债券简称前冠以“H”字样。受让方已知悉特定债券的转让、结算事项与其他债券存在差异,在受让特定债券前,已认真阅读并知悉《通知》等有关规定。

(二)尽职调查事项

受让方已主动调查并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本次债券相关风险状况,并已充分向转让方了解特定债券相关权利义务事项,包括发行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转让方披露的全部信息、债券权利是否存在限制或附特殊约定或承诺、是否已接受部分清偿、是否已申报债券回售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债券转让的重要事项。

受让方已通过查阅相关规则及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和掌握本风险知悉书未能详尽列明的特定债券的其他所有风险,并已充分评估并确认能够自行承担所受让特定债券可能的投资风险和投资损失。

(三)风险处置事项

如特定债券发生违约,受让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约定或其他市场化方式参与违约处置,维护自身权益,不得发表煽动性或恶意言论、缠访闹访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维权,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合规承诺事项

受让方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本次转让不存在欺诈、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本机构对《关于受让特定债券的风险知悉书》载明的内容已经充分理解,承诺自愿承担受让特定债券的投资风险,承诺将依法、理性参与违约处置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资者签署栏

2019年证券从业取证班全面解析新大纲考点,零基础有效通关,送官方新版教材+99元题库(各科发布2套试卷)【试听考点讲解>>】【下载APP掌上刷题

行业热点:

上交所为挂牌期间特定非公开发行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

上交所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

相关阅读 债券

添加证券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证券从业备考学习群

加入备考学习群

证券从业备考学习群

加学霸君领资料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证券从业书店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证券从业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