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19〕7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科创板股票及存托凭证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现有证券简称外,科创板股票及存托凭证应同时提供扩位证券简称。扩位证券简称不少于4个汉字(6个字符),且不超过8个汉字(16个字符)。
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现有证券简称和扩位证券简称。扩位证券简称在本所行情信息的产品信息文件及本所网站相关内容中展示,会员单位、行情商及其他市场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展示。本所上市公司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仍以现有证券简称为准。
二、本所对在科创板上市时尚未盈利及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的股票或存托凭证作出相应标识:
(一)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其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U”;发行人首次实现盈利的,该特别标识取消。
(二)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其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W”;上市后不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特别标识取消。
“U”“W”特别标识在本所行情信息的产品信息文件中显示,并在本所网站展示。
三、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买入及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本所于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公布当日科创板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科创板股票调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的相关安排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科创板存托凭证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安排参照科创板股票有关规定执行。
四、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在承诺持有期内可以按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五、本所于每个交易日收市后公布科创板限售流通股票及存托凭证数量和无限售流通股票及存托凭证数量、战略配售股票及存托凭证可出借数量和已出借且尚未归还的数量。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