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起草说明
为指导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规范证券行业信用风险管理行为,切实加强证券公司对各类信用风险事件的防范与应对,根据《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及行业实践,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将相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证券公司信用风险业务不断发展,例如股票质押回购、融资融券等融资类业务的规模不断扩大,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日趋重要。证券公司参与互换、远期、信用衍生品等场外衍生工具的程度不断加深,信用风险管理复杂度持续提升。同时,金融市场信用违约事件逐渐增多,风险资产处置和化解成为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新课题。
2016年6月,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从指标上明确了证券公司需对信用风险资本准备进行计算。同年12月,协会修订发布了《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对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有基本覆盖,从框架上对证券公司开展信用风险管理提出要求。2018年以来,股票质押回购新规和投行内控指引相继修订发布,在主要业务领域对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提出流程机制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实力有显著增强。各家证券公司建立起适应于自身发展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但是,行业也暴露出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不统一,尚未形成完整的方法论和管理体系,各家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发展程度不一、管理能力存在差距等问题,迫切需要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建立行业统一的制度规范,对信用风险管理的适用范围、管理标准、方法和流程等予以规定,对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做出行业指导。
二、起草原则
《指引》起草遵循全面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全面覆盖证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包括所有表内外和境内外业务;对信用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控、应对等各个环节做出全流程规定。同时,充分考虑行业信用风险管理现状,理解各类型证券公司可能面临的实施难度,侧重于扎体系、打基础,避免过分拔高、过细或过严。对信用风险管理所涉及的基本事项,予以明确;对于基本事项以外的管理提升,提供灵活性。
三、主要内容
《指引》共三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信用风险管理的范围
《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业务,可按照业务类型分为五类:融资类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债券投资交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以及其他涉及信用风险的自有资金出资业务。
对于证券公司承担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职责、投行业务持续督导和存续期管理职责、作为结算参与人承担债券质押式回购担保交收责任,按照相关监管规则执行。对于监管规则未作具体规定的信用风险管理职责,证券公司可参考《指引》、自行确定使用范围。
(二)明确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环节
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环节包括风险识别与评估(准入管理、尽职调查、风险计量、内部评级、压力测试、授信管理、合同管理等)、风险监控和预警(风险报告、信息系统支持、舆情监控等),以及风险资产处置和化解。
《指引》一是强调了尽职调查为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由于涉及信用风险的业务类型较多且不同业务管理方式差异较大,仅对尽职调查机制提出了最基本的管理要求,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开展需要确定尽职调查方式以及尽职调查的内容,针对具体业务的尽职调查要求可由证券公司根据实际管理需要灵活掌握。二是强调了证券公司授信管理基本要求。为保证证券公司授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要求证券公司建立授信授权审批机制,明确各业务的审批层级及授权范围,保证各层级审批的相对独立性。对于具体业务的授信管理,强调了通过限额管理来控制信用风险的头寸和水平,并配合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授信的集中度管理方面,强调了融资类业务应对担保品集中度和客户集中度加以控制。三是建立长效的风险监控、报告及预警机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风险监控、报告及预警机制,搭建与业务发展相匹配的信息系统,并建立舆情监控机制和重大信用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做好事中风险控制。四是明确了风险资产违约处置的基本要求。从信用风险管理的全流程来看,违约处置是化解风险的重要环节,需要在制度层面做出安排。《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违约处置流程,对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根据会计准则计提损失。为明确违约处置的职责分工和人员安排,对于风险资产,证券公司应指定专人牵头负责处置事宜。对于信用风险业务的违约定义、资产分类标准和计提标准等,暂不作统一要求。
(三)细化相关重点工作
同一业务、同一客户管理要求是证券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关注重点之一。由于各证券公司的管理现状差异较大,现阶段不宜设置过细过严的同一业务、同一客户认定标准,但对于当前风险相对突出的融资类业务,《指引》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一方面,强调了同一业务风险信息的集中管理,明确了对于融资类业务应跨部门、跨母子公司制定相对一致的流程和标准。另一方面,强调了融资类业务同一客户认定、汇总和监控。证券公司可制定内部适用的融资类同一客户认定标准。
另外,明确业务发起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是信用风险管理的主体,强调了业务发起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信用风险管理职责。
(四)对风险计量提出方向性指导
一是考虑到证券公司目前使用的信用风险计量指标差异较大、应用进展不一。因此,《指引》要求各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确定计量的范围和标准,并逐步将计量结果运用于对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二是考虑到多数证券公司已经建立了针对机构客户主体评级的内部评级体系,但仍有部分证券公司尚未开展内部评级工作。因此,《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可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确定内部评级的适用范围、选取内部评级方法和标准,以及建立适用的内评工具(例如信息系统)。三是《指引》指出应对所有涉及信用风险的业务进行专项压力测试,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在实际应用中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