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第一百六十五条 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及其从业人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组织开展证券行业诚信建设,督促证券行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督促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制定和实施证券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规则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五)制定证券行业业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行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收集整理、发布证券相关信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引导行业创新发展;
(七)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八)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七条 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